本文轉自【上海一中法院】;
2026年5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管理正職領導幹部隋軍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隋軍利用擔任大連中海集裝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物流公司)總經理、中海集裝箱運輸大連有限公司總經理、中海集裝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及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開展船代業務、運輸業務、親屬入職、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5萬餘元。
2004年10月,被告人隋軍利用擔任北方物流公司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接受他人請託,隱瞞資金真實用途,將公款人民幣1,777萬餘元出借給相關公司經營使用。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北方物流公司陸續收回上述資金。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隋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隋軍具有坦白情節及違法所得追繳情況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