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塔木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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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人員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後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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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人員勞動關係認定的口徑
【第一類】
以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後者是對前者的進一步明確,應當優先使用: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均不再形成勞動關係,只能以勞務關係認定。
【第二類】
兩者呈遞進關係,兩個條件應當全部滿足。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仍可構成特殊勞動關係。
值得注意:如果超齡勞動者領取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滿足法定終止條件,仍可構成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類】
兩者互為補充與完善的關係。
對於超齡人員勞動關係性質的認定,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也滿足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
遇的即可辦理退休。但對於已滿足退休年齡但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需審查其原因是否與單位有關。
①與用人單位無關:以勞動者超過法定年齡為由認定為勞務關係;
②與用人單位有關:應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
該觀點是目前實踐中較為科學、趨向主流的觀點。
【第四類】-或可為未來趨勢
即便超齡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日過提供具有從屬性特徵的勞動,當雙方純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事實勞動關係時,應認定為勞動關係,而不應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為標準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塔木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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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策略
依法依規及時繳納在職員工社保
跟進政策動向,了解當地退休口徑
若為全國性質的公司,建議梳理各地政策,實時關注,確保屬地員工的退休符合當地政策要求,避免糾紛。
梳理勞動者基本情況,把握退休節點
按時梳理員工年齡、社保繳納年限,確認各員工退休時間、是否達到最低繳費年限,以便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前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①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滿足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齡前三年確認其是否有提前退休醫院,如有,單位應在配合勞動者辦理退休後終止合同,雙方勞動關係一併終止。
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確認其是都能夠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不能享受待遇的原因補繳後辦理退休)
③達到退休年齡且能正常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在達到退休前一個月或者兩個月,與員工溝通退休事宜,向其發送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提交相關資料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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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如何操作?
及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為勞務關係(避免對退休返聘的控制與管理,明確其獲取的是報酬,而非定期的工資)
結合當地的政策為退休返聘人員增單工傷或者是商業保險,也可兩者結合。
(注意:與退休返聘人員避免形成從屬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