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觀新聞)
生父沉迷賭博漠視家庭
繼母視如己出悉心照料
當這場再婚關係走到盡頭
未成年繼女究竟和誰生活?
近期,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一邊是「失職」的自然血親,一邊是「盡責」的擬製血親,人民法院如何認定撫養權歸屬?
2017年年底,寧先生與前妻離婚後,5歲的女兒小寧便被寧先生寄養在親戚家中。2018年年初,寧先生與潘女士登記結婚後,將年幼的小寧接來生活,並共同進行撫養教育。儘管此後兩人又育有一兒一女,但潘女士始終將小寧視如己出。
然而,好景不長,寧先生開始沉迷賭博,不僅欠下鉅額債務,更導致家庭經濟幾乎崩潰。其間,寧先生時常因家庭瑣事與潘女士爆發激烈衝突,還對小寧隨意打罵,自身也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2025年6月,心灰意冷的潘女士無奈帶着三個孩子搬離住所,同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希望包括小寧在內的三個孩子均由自己繼續撫養。寧先生則理直氣壯地表示:「女兒是我親生的,得跟我。」為了解小寧的真實意願,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對小寧進行單獨詢問,小寧語氣堅定地告訴法官:「我要跟‘媽媽’在一起。」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寧先生無視家庭責任,沾染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導致夫妻關係失睦,並給家庭造成較大經濟負擔,應當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關於三個子女的撫養問題,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確定寧先生與潘女士共同生育的一兒一女,隨潘女士共同生活。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已滿八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尊重其真實意願。本案中,寧先生雖是生父,但其有賭博惡習,且對小寧疏於管教,而潘女士雖為繼母,多年來承擔主要撫養教育責任,與小寧之間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紐帶。已滿13周歲的小寧也明確表達跟隨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強烈意願。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寧先生與潘女士離婚,包括小寧在內的三個孩子由潘女士撫養;寧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潘女士對寧先生的探望予以協助。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自然血親與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中的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以及基於長期撫養教育事實形成的擬製血親關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本案中,小寧自幼跟隨繼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撫養教育,雙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規定的擬製血親關係。同時,小寧與寧先生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客觀存在。因此,無論是作為繼母的潘女士,還是作為生父的寧先生,都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小寧的撫養權,二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失職」與「盡責」: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這裏的「應」指應當,表明在繼父母拒絕繼續撫養的情況下,生父母必須承擔撫養責任。換言之,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的,也可由繼父母撫養。
本案中,潘女士明確表達了繼續撫養小寧的意願,小寧也明確表示願與潘女士共同生活,這使得案件脫離了「應由生父撫養」的強制性規範適用範圍,進入了由人民法院運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對由誰撫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裁量領域。
結合案件情況,寧先生雖是生父,但其賭博惡習和疏於管教的行為,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兩相比較之下,潘女士的盡責行為及由此形成的事實撫養關係,更加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義。

三、血緣與責任:司法裁判在撫養權歸屬中的價值導向
血緣固然是親情的重要紐帶,卻並非父母子女關係的唯一基礎,更非衡量撫養權歸屬的唯一標準。法律所認可與保護的父母子女之情,既可源於天然血緣,也可建立於長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深厚情感與責任擔當。
當前,再婚組建新家庭的情況並不少見,本案通過精細化的衡量,在「血緣」與「責任」之間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擇,向社會明確傳遞:未成年人撫養重在盡責擔當,撫養權歸屬認定始終堅守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唯有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纔是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根本所在。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記者:唐捷
通訊員:陸藝楷
編輯: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