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嘉控股(00704):濟南中院裁定駁回案外人山西金巖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智通財經
06/12

智通財經APP訊,和嘉控股(00704)發布公告,有關,本公司通過一間附屬公司,山西金巖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於2026年4月21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中院)提交了一份執行異議申請書(該異議),對濟南中院查封山西金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的其擁有的焦爐附帶的全部焦化產能指標的執行裁定(該裁定)提出異議。

於2026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了濟南中院傳遞的執行人山東信恒節能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辯狀。於2026年6月11日,本公司隨即收到了濟南中院針對該異議所作出的有關該異議的裁定書(裁定書),內容指出濟南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焦化產能指標屬於依法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財產權利。本案中,根據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備案、協助執行材料及查封登記信息,案涉焦化產能指標登記在被執行人能源科技名下。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有登記的財產權利,應當按照登記機構登記內容判斷權利人。本公司以對能源科技二期 253 萬噸焦化項目中的年產 126.5 萬噸焦化產能指標主張所有權為由,請求撤銷或停止執行年產 126.5 萬噸產能指標的拍賣,無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濟南中院裁定如下:

(i) 駁回案外人山西金巖能源嘉潤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及

(ii)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塬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塬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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