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民商創科(01632)發布公告,於2026年6月11日,本公司接獲聯交所發出的一封函件(函件),當中通知本公司其決定:聯交所認為綜合入賬構成規避反向收購規則及上市規則第8章下的新上市規定,實現民商智惠借殼上市的安排(決定)。聯交所已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行使其權利,施加額外條件,即將本公司視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並要求其遵守上市規則第14.54至14.57條項下的額外反向收購(反向收購)規定(包括新上市規定)。聯交所認為,民商智惠未能具備符合新上市規定的往績記錄,並認為本公司在綜合入賬後不再適合上市。因此,其股份買賣應根據上市規則第6.01(4)條予以暫停。
經考慮本公司的情況,聯交所認為綜合入賬構成規避反向收購規則及上市規則第8章下的新上市規定,實現民商智惠借殼上市的安排。尤其是,聯交所已計及以下各項:
(i)上市空殼公司:聯交所認為,於綜合入賬時,本公司實際上為一間上市空殼公司。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自2023年財年起成為其唯一創收業務,且其表現一直惡化及於綜合入賬時不再產生任何收益。可再生能源科技業務一直處於發展當中及無法確定其何時會開始產生收益。
(ii)民商智惠對本集團而言屬重大:民商智惠的規模遠大於本集團,民商智惠於2023年財年至2025年財年產生收益介乎2.72億港元至5.029億港元,而本公司自有的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於同期產生的收益則為20萬港元至6010萬港元。於綜合入賬後,本公司收益於2026年財年上半年大幅增長至1940萬港元,均由民商智惠貢獻而來(自綜合入賬以來)。
(iii)主營業務發生根本性變化:本公司聲稱綜合入賬為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的延續,原因是本公司自有的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及民商智惠的電子商務業務均涉及產品銷售及提供資訊科技服務。聯交所並不同意並認為,兩項業務的經營模式、性質及規模根本不同。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產生的收益主要來自一次性資訊科技項目,而民商智惠為電子商務服務供應商,過去三年其超過95%的收益產生自產品銷售及活動管理。有關平台建立及運營的費用佔民商智惠收益不足5%。兩項業務的規模亦大有不同。聯交所並不同意綜合入賬為本公司原有資訊科技解決方案業務的延續或重新激活,而是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業務仍在發展的情況下實現民商智惠上市地位的一種手段。
(iv)目標公司質素:民商智惠近年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似乎並不符合新上市規定。除於2023年財年的純利2220萬港元外,其於2024年財年及2025年財年均取得虧損淨額,總虧損淨額為7110萬港元。
聯交所認為,儘管綜合入賬並不涉及任何資產收購及因此在技術上未必屬於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反向收購規則的範疇,但此乃本公司作出一項安排(包括章程細則修訂及委任民商智惠的大多數董事會成員)的結果,讓本公司能夠獲得新業務的控制權及規避反向收購規則及新上市規定,實現民商智惠借殼上市。在此情況下,聯交所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並已決定根據規則第2.04條行使其權利,施加額外條件,即將本公司視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並要求其遵守規則第14.54至14.57條項下的額外反向收購規定(包括新上市規定)。由於民商智惠未能具備符合新上市規定的往績記錄,聯交所認為本公司在綜合入賬後不再適合上市。
根據上市規則第2B章,本公司有權要求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複覈決定。任何複覈要求必須在決定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內送達上市委員會的祕書。本公司股份將於決定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屆滿後(即2026年6月24日)暫停買賣,除非本公司申請對決定進行復核,則另作別論。本公司正在審閱函件及正在考慮決定,董事會有意提交書面要求以將決定提交上市委員會,惟須待就其上市委員會複覈權利徵求專業意見。謹此提醒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本公司尚未決定是否要求複覈決定,而倘若提出要求,上市委員會對決定的複覈結果並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