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為進一步規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中國人銀行 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訂)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自2015年施行以來,在穩定國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秩序、促進貿易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央行在修訂說明中提到,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辦法的部分條款不適應當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具體來看,在簡政放權方面,本次修訂刪除「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條款。同時,為做好政策銜接,進一步優化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管理相關規定。
在便民利企方面,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加以明確,促進貿易便利化,激發市場活力。如延長《准許證》「一批一證」有效期至3個月、優化《准許證》「非一批一證」使用方式。
在加強監管方面,要加強事前監管。在資格審查、提交材料時增加「近2年內無違反海關、外匯管理、稅務、反洗錢及反恐怖孖展、環保等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每年首次申請時或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等要求;此外明確由海關實施監管範疇,新增三項免予辦理《准許證》由海關監管的情形;加強對外貿經營企業代理的監管,增加海關對外貿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的要求。壓實代理責任,防止虛假交易;完善事後處罰制度,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刪除「暫停受理其進出口申請」、增加「撤銷被許可人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政許可」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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