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鵬友來開會

在各方普遍期待中國股市走牛的當下,量化交易備受指責。所謂「美國證監會規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過15筆」的說法,大行其道,廣為散播,不少人將此作為批評中國允許每秒不超過300筆的「對標工具」。然而,讓你驚掉下巴的是,「美國證監會規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過15筆」的說法,是假的。
遍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管理規定,紐交所、納斯達克等主要交易所的規則,都找不到「每秒下單撤單不得超過15筆」的硬性規定。中國互聯網上一些文章說,「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規定,每秒15筆訂單的限制SEC明確規定,量化交易機構每秒實際發送的訂單筆數不得超過15筆。若超過該頻率,可能被視為違規行為並面臨審查或處罰。」——這是假的。
那麼,「每秒15筆」的說法又是怎麼來的呢?
唯一的來源是美國的《另類交易系統規則》(Regulation ATS),其中,對「暗池交易」(非交易所平台)作出規定,把「每秒15筆」作為量化無序交易的標準,但也沒有加以禁止。而紐交所(NYSE)、納斯達克(Nasdaq)等,雖然制定了「速率限制」(Rate Limits)等自律性規則,但並沒有制定「每秒15筆」的限制性規定。
在美國語境下的大量學術和市場分析中,的確有「每秒10到20筆以上即視為高頻交易」的約定俗成,但這個量化標準只是作為研究工具,並非法律或監管標準。
美國為什麼沒有把「每秒15筆」作為強制監管標準呢?因為,監管者信奉「行為導向」,即交易行為是否損害市場和其他投資者利益。如果限定「15筆/秒」,則很可能因技術升級而失效,還容易誘發「卡點合規」,導致監管虛設。所以,美國監管理念和實際做法是,由證監會依法管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由交易所按照規則管理交易機構的日常交易行為。
美國監管者重點關注以下交易行為:1)超低延遲,交易系統響應時間達到毫秒甚至微秒級別;2)算法自動下單與撤單;3)持倉時間極短,通常在秒級、毫秒級,甚至「瞬時持有」;4)極高的撤單率,體現為異常高的 Order-to-Trade Ratio(OTR,訂單成交比);5)依賴交易所共址(Co-location)。
就「訂單成交比」來說,如某個交易者一天內提交併撤銷了10萬次訂單,最終只成交了1000筆。則「訂單成交比」高達100:1,甚至更高。這說明絕大多數訂單不是為了成交,而是所謂的「試探性下單」。依賴「交易所共址」來說,一些機構將服務器物理部署在交易所機房內,以最小化網絡延遲。
通過以上操作,量化交易者可以虛假掛單誘導價格(幌騙,Spoofing),以轟炸式報價(Quote stuffing)擾亂報價秩序,利用技術不對稱優勢進行隱蔽操控,等等。這些行為一旦查實,都要依法懲治。
不設定「15筆/秒」的統一強制標準,一方面,可以避免硬性指標導致治理僵化,不會扼殺量化交易的積極作用(如做市商為提供流動性,需要頻繁掛單撤單),另一方面,證監會、交易所採取雙層監管,防範量化交易者以各種欺詐行為損害市場和其他交易者利益。
我多次講過,量化交易本身只是工具,使用者是否侵害到其他投資者權益、是否擾亂市場秩序,要看其他要件,如與大股東勾結、合謀交易、利用內幕信息、虛假報單撤單、非法獲取其他投資者交易信息等。簡單化取消量化交易,是不可取的,但必須關注量化交易者帶來的不公平交易;一旦發現,即依法懲處。
當然,美國對量化交易的監管框架不一定是最佳的,美國的一些做法也不一定適合中國市場,但弄清楚量化交易的機理、弄清楚有害交易的機理,是根本。目前,我國規定量化交易每秒不超過300筆,體現了適度限制、趨利避害的理念,未必有更多的實證依據。如何完善有關規定,需要加緊研究。
以下截圖所示,都是虛假信息:


責任編輯:江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