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獲一次性大額收入並非中長期良好買點

明大教主
06/25

日前在社區看到有投資者說 $和鉑醫藥-B(HK2142) 因與安進專利訴訟勝利將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因此看好股價中期的表現,我覺得以這個理由買入和鉑是要喫大虧的,更何況創新藥近期還弱勢。

和鉑醫藥以上述四項專利侵權為由起訴安進,可陪審團認定安進侵權並做出向和鉑2020萬美元損害賠償裁決的同時,也因 「缺乏明確性」宣判和鉑US 9346877和US 9353179兩項專利無效。個人覺得和鉑發起的第一代轉基因小鼠技術之爭是有必要的,但結果有些「殺敵一千,自損八百」了。

況2020萬賠償和鉑能不能拿到還存在不確定性。 $安進(AMGN) 必然會向法官提交動議,要求法官推翻陪審團的裁決。後面鬧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大概率事件,最終結果沒出之前不應太過樂觀。 

可比案例中最為人熟知的是打了10年之久的CVC團隊與博德研究所之間關於CRISPR基因編輯技術的侵權案。2017年美國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裁定該案時,認為兩份專利不構成「同一發明」,雙方可分別享有獨立的專利權。後美國專利商標局終審判決又改判為CVC團隊保留基礎系統專利,博德研究所保留真核細胞應用專利······

而同樣的訴訟,歐洲專利局則給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歐洲專利局在限制了部分CVC權利要求範圍的前提下,因CVC專利優先權日更早,博德研究所的歐洲專利因「缺乏新穎性」被撤銷。可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實可能給出不同的判決結果,且各國對專利訴訟案的判決結果也可能大相徑庭。

如我國專利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核心構築專利保護框架,在專利審查時使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且存在「牴觸申請」概念(即他人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後公開的專利申請可破壞新穎性)。美國奉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無「牴觸申請」概念,主要以「現有技術」和申請時間為原則判斷新穎性。判定專利是否侵權時,我國採用的是「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區別特徵」、「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三步法」標準,美國則採用「Graham要素」判斷。哪怕是同一案例,在不同國別間也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即使和鉑最終能夠拿到安進這筆2020萬美元的款項也只是一次性收入,並不會拔高長期估值中樞。類似案例可參考科倫博泰與宜聯生物的商業糾紛案。儘管前者在本月收到了後者一筆不菲的款項,且還有望獲得來自於宜聯的遠期商業化分成,但 $科倫博泰生物(HK6990) 並未因此呈現趨勢性上漲,只有「單日行情」。投資者以勝訴能獲得一次性賠款為由加倉和鉑並非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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