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工信部廢止動力電池回收規範中「梯次利用」條款

市場資訊
07/31

(來源:廣東電池)

政策解讀

廢止《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2024年本)》中「梯次利用」有關條款;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將廢舊動力電池整體或經過拆分、重組、裝配等相關工藝,以電池包、模塊、單體等形式用於電動自行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其他領域;

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相關政策、標準的廢止或修訂工作,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不合格電池產品等行為……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廢止和修訂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相關政策標準以及規範有關行業活動的公告》,對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再次作出明確部署,旨在消除「梯次利用」概念在市場中形成的慣性影響,杜絕部分企業將廢舊動力電池簡單拆分、重新包裝後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來牟利的僥倖心理,切實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共安全。

那麼,《公告》到底釋放了哪些信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有關負責同志進行了解讀。

一、再次強調取消「梯次利用」概念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2024年本)》對「綜合利用」的定義採用廣義概念,涵蓋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兩種方式。2025年12月31日印發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對「綜合利用」作出了新的界定,明確其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冶煉等處理以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活動,即再生利用,不再包含「梯次利用」概念。

為加強與《暫行辦法》的制度銜接,確保法規體系協調統一,《公告》提出廢止《規範條件(2024年本)》中涉及梯次利用的有關條款,同步移出全部已公告的符合行業規範條件的梯次利用企業名單,實現行業管理要求與現行法規規定的一致性。與此同時,已公告的再生利用企業名單繼續有效。

二、明確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電池產品的核心準則

此次發布的《公告》不再把「梯次利用」當成一個特殊的、可以區別對待的產品類別,而是將所有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的電池產品,統一納入一般「電池生產」的監管框架中。

過去,「梯次利用」這個標籤在某種程度上被市場模糊理解,好像這類產品因為是「二手」的,就可以在性能和安全上打些折扣;一些企業也藉機將未經充分檢測、簡單翻新的電池以「梯次」名義推向市場,甚至違規用於電動自行車等高風險領域。這帶來了嚴重的質量亂象和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問題,《公告》明確了一個核心準則:決定一塊廢舊動力電池能否再次進入市場的關鍵,是它作為一款電池產品能否全面滿足所應用場景的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

根據《公告》,這必須滿足以下幾項最基本的法律義務:

首先,生產者必須確保其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電池產品或其包裝上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明確的生產廠名和廠址,需要標明規格、成分的也必須如實標明,有安全風險的要給出明確的警示說明。這迫使企業必須對產品進行充分的檢測和驗證,不能再「裸奔」銷售。

其次,產品必須通過標識與新品明確區分,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企業必須在產品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這個標識的作用,是把決定權還給消費者,讓市場信息透明化。同時,它也能有效防止部分商家以舊充新,用再利用產品去冒充新品,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最後,《公告》還重申了一條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即明確禁止將這類產品用於電動自行車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的領域,目前這些領域已涵蓋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100kWh以上儲能系統、移動電源、玩具等,與人民群衆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

三、自上而下全面清理,推動行業管理規範統一

《公告》部署了一次對「梯次利用」概念的全方位、系統性清理,從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政策標準到行業自律三個層面,自上而下消除這一已被廢止概念的殘留影響,實現全行業制度規範和管理要求的統一。

一是從源頭去概念化,全面清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行業活動的根本遵循,《公告》要求各標準化技術組織全面梳理歸口管理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包含「梯次利用」內容的文件加緊廢止或修訂,今後新立項的標準也不再使用該表述,切斷舊概念的傳播源頭。

二是確保上下銜接,統一政策標準要求。現有部分政策文件、標準中仍保留「梯次利用」的相關內容,與現行法規要求不一致,在基層執行中容易引發混淆,削弱了政策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各地此前出台的鼓勵「梯次利用」的扶持政策和地方標準,如不及時清理,將造成企業困惑和執法困擾。《公告》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加快推進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相關政策、標準的廢止或修訂工作,完成國家管理要求的統一。

三是規範行業組織,淨化行業生態。過去,部分行業協會及其分支機構設有梯次利用相關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以「梯次利用」為主題的論壇、展會、培訓等活動,客觀上助長了舊概念的傳播。《公告》這次明確要求,不但要改掉這些機構的名稱,更要停止一切與此相關的宣傳活動。這相當於切斷了舊概念在市場上的傳播渠道和輿論基礎,促進行業自律和觀念更新。

有觀點認為,過去幾年整個行業都在討論「梯次利用」,但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本該代表資源高效利用的概念,在實踐中逐漸被異化。《公告》的發布,不僅是一次政策術語的清理,更是對我國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產業底層發展邏輯的一次深刻重塑,其影響將是系統性、結構性的。

第一,強化質量安全標準要求,引導行業規範競爭。過去「梯次利用」一定程度上成了低質產品的擋箭牌。現在,這個概念被徹底清除,利用廢舊動力電池做的產品和新品一樣,必須滿足同樣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承擔同等的生產者責任。這讓「合規成本高」的正規企業不再喫虧,有助於扭轉「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第二,深度重塑行業發展理念,提升產業發展質量。過去那種靠簡單拆分、重組就賣貨的小作坊模式,因為無法滿足質量檢測和質保等要求,將不再有生存空間。行業將從「拼價格」走向「拼質量」,資源會加速向有技術實力的頭部企業集中。

第三,引導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公告》的發布,有利於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涉及的生產、維修、換電租賃、報廢拆解、綜合利用等各類企業主體,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規範經營行為和工序流程,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向新、向優、向智、向綠髮展。

四、產品符合法規標準和質量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此次《公告》雖移出了100家梯次利用企業的規範條件公告,但並不影響其合法、合規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全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前提下,相關企業仍可繼續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生產相關合格產品,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公告聲明:

本文內容來源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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