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綜合孖展成本明示新規8月1日起施行,多家機構提前公示

華爾街見聞
08/01

8月1日,《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孖展成本規定》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向借款人展示綜合孖展成本明示表,逐項列明貸款本金、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標準和主體,並綜合計算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孖展成本;

適用對象涵蓋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

多家機構已提前完成公示。

齊魯銀行7月30日公告,自8月1日起新開展的全部個人貸款均執行綜合孖展成本明示管理,綜合孖展成本(年化)上限為18%;

中郵消費金融、吉林銀行於7月23日以表格形式披露了正常履約年化成本,以及違約情形下的提前還款違約金、逾期罰息、挪用罰息等或有成本;廈門銀行、恒豐銀行、螞蟻消費金融等也相繼發布了相關公告。

國有大行方面,工、農、中、建、交、郵儲六大行於7月31日集體公示了綜合孖展成本上限;

其中,工行、農行中行、建行新發放的個人消費貸、經營貸年化利率上限均為6%;交通銀行郵儲銀行則為12%(單利);

此外,六大行住房按揭貸款均按「5年期(含)以下為1年期LPR+0.5%,5年期以上為5年期以上LPR+0.5%」規則執行。

新規的核心導向是推動借貸成本透明化。

此前行業長期存在宣傳利率與實際借貸利率不一致的問題。需要釐清的是,綜合孖展成本與貸款利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將借款人正常履約情形下承擔的各項息費,按內部收益率法逐項折算為年化水平後加總,能夠更全面地反映實際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10月施行的助貸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應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孖展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即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在借款人主動請求時可予調減。

這一輪透明化並非孤立動作。

自2025年10月助貸新規施行以來,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合作機構數量已持續收縮。據重慶富民銀行7月公告,其平台運營合作機構為7家,較2025年9月減少5家;增信服務合作機構為6家,減少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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