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齊合環保(00976)發布公告,本公司近日接獲通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已就一宗涉及據稱金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的貸款的爭議,針對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台州齊合天地金屬有限公司(齊合天地金屬)作出日期為2026年7月9日的執行裁定書(2026)渝05執保218號,並以日期為2026年7月10日的執行裁定書(2026)渝05執保218-1號作為補充(執行裁定書)。
執行裁定書涉及李藝昭先生(李先生)作為申請執行人,以及前執行董事塗建華先生(塗先生)及齊合天地金屬作為被執行人。
根據本集團收到的民事起訴狀(該起訴):(i)李先生(作為原告)聲稱於2019年8月22日,其向齊合天地金屬(作為被告)借出人民幣7000萬元(該筆據稱貸款),年利率為10%;及(ii)塗先生(作為被告)已於2026年4月2日書面確認,該筆據稱貸款乃由其與齊合天地金屬共同借入,該筆據稱貸款及累計利息仍未償還,且其與齊合天地金屬同意就向李先生償還該筆據稱貸款的全部本金及應計利息承擔共同及連帶責任。
根據執行裁定書,齊合天地金屬若干銀行賬戶將予以凍結,為期一年,凍結總額最高為人民幣1.2億元。在此期間,不得就被凍結資產增設任何產權負擔。
由於執行裁定書,於2026年7月13日,齊合天地金屬相關銀行賬戶內合共約人民幣5100萬元的款項已被凍結。
齊合天地金屬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廢金屬加工及銷售業務。
本公司堅決反對該起訴,並擬積極抗辯。本集團已委聘中國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根據本集團內部記錄,人民幣7000萬元的款項乃由中國第一私募資金有限公司根據本公司與中國第一私募資金有限公司訂立日期為2018年6月14日的委託投資協議補充協議,作為償還投資本金及固定回報的款項而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幣7000萬元的款項於2019年8月22日經由李先生匯付予齊合天地金屬。有關還款安排已於一份日期為2019年8月22日由李先生、本公司、齊合天地金屬及中國第一私募資金有限公司簽訂的四方貸款償還確認函內記錄並確認,確認函明確載述,李先生確認標示為「貸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並非表示其向齊合天地金屬提供貸款,且李先生與齊合天地金屬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