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明確自2026年9月1日起,全面上調全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延續分區域差異化標準設定,全省劃分為三類薪資檔位,各地標準較現行水平均有明顯提升。
根據通知,此次調整後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68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7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5.4元/小時;
二類標準調整為2300元/月,包括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1.9元/小時;
三類標準調整為2040元/月,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2元/小時。

2026年9月1日調整後的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
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結合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一、從2026年9月1日起,對廣東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見前述表格。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25年3月1日調整後的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