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新投資(01217):法庭裁定該等被告須對原告人承擔誹謗的法律責任

智通財經
08/19

智通財經APP訊,中國創新投資(01217)發布公告,內容有關虛假新聞報道的一系列公告,公司董事局欣然宣佈,就有關《蘋果日報》於2019年11月23日及之後刊登針對公司、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心先生及向先生替任董事龔青女士(原告人)的多篇誹謗性文章一事,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6年8月18日頒佈判決書,裁定原告人勝訴,要點如下:

就第一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發布共十篇含有誹謗性內容的文章(其中針對原告人作出虛假及惡意指控,包括將公司指稱為情報機構、將向先生及龔女士指稱為情報人員或特工,並指稱彼等在香港、台灣及/或海外從事各種欺騙性及/或非法行為等),法庭裁定該等被告須對原告人承擔誹謗的法律責任,合共須支付損害賠償150萬港元以及相關利息,並須承擔此案全部訟費。

原告人已與第三被告人羅偉光達成和解。此外,因對第四至第七被告人(TheAge Company Pty Ltd、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Nine Network AustraliaPty Ltd及王立強)的法庭文件始終未能完成送達,故原告人決定不繼續展開追討。

董事局認為,該判決充分彰顯了司法公正,還公司、向先生及龔女士以清白,並有力糾正了涉案虛假新聞報道對公司及相關人士聲譽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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