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凱元熱電案:「低對價再國有化」的現象級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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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老蕭雜說

  近日,山東凱元熱電訴德州經開區管委會案,在德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首年關鍵期,這場供熱關停爭議遠非普通涉企糾紛,更是檢驗公用事業整合底線的司法大考。 

  當前各地推進供熱、水務、燃氣「一城一企」整合,此舉旨在保供穩價、統籌管網的政策初衷毋庸置疑。 

  但部分地方借「保供、減碳」之名,繞開法定程序、壓低對價、無償佔用民企核心資產,已突破《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1條「權限法定、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的剛性約束。 

  凱元案正是這一規則邊界下,本輪公用事業資產「低對價再國有化」的現象級標本。 

  一審以「系企業自行關停」為由,駁回凱元確認關停行為無效的訴請,直接跳過「關停到底合不合法」的核心審查,把凱元攔在實體審理門外。

  凱元上訴核心訴求清晰: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而要實現這一上訴目標,核心前提是首先對關停行為的性質作出司法定性。 

  如此方能突破一審程序堵點,後續4.5億元評估被單方覈定補償1.73億元、核心管網被無償使用近五年等爭議,才能進入司法審查。 

  該案罕見地將「招商入局、政策反轉、專設接盤、低對價侵奪、程序堵門」全鏈條呈現在案,且同省濱州已有規範樣本可對照,二審已到必須亮明司法態度的分水嶺。 

  此次二審的核心功能,本質上要以法治尺度,回應兩個關乎民營資本制度預期的核心追問——

  民營資本對長周期民生領域的投資信心,能否經得起「招商入局、政策反轉」的透支? 

  二十餘年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積澱的政務信用,能否扛得住「低對價收編」、規則外操作的消解? 

  (一)它的特殊之處:慣用收編口徑在該案無處落腳

  過去十餘年裏,地方對民營公用事業資產的不規範整合,慣用三類託詞自圓其說:放大企業小瑕疵為強制收編理由,包裝程序空白為協商整合,拿「無先例可循」當繞開法定程序。 

  凱元案的特殊性在於,這些支撐「正當性」的藉口,在可覈驗事實面前全部失據。 

  和甘肅岷縣、山東博興、湖北利川同類案例不同,凱元的收編從起點開始就失去「企業有錯」的自證口徑。 

  2011年經德州市政府招商,凱元入駐重組虧損供熱國企;2019年7月剛被山東省能源局明確為經開區「唯一、不可替代的民生熱源」,政策預期穩定;僅三個月後,同一層級政府就推動將其納入關停清單。 

  凱元與華夏金租的孖展租賃糾紛,僅為商事債務——熱電機組淘汰只認煤耗、環保、容量、替代熱源,不認「民事債務糾紛」。

  即便因政府方原因提前終止特許,《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41、42條也有明確規定:與債權人協商、評估移交併公平補償。

  凱元關停前後保供穩定、無合規瑕疵,僅憑商事債務根本不構成法定關停事由。

  2021年5月開發區管委會下發關停通知,9月專為承接資產註冊的區屬國企恒益熱力成立,8月該項目列入全市「掛圖作戰」重點民生項目,12月完成核心資產強制移交。 

  區屬平台公司關聯表述顯示,「因凱元機組關停,恒益熱力應運而生」,官方直接自證「為接盤設平台」,所謂「企業自願關停」口徑不攻自破。 

  岷縣、博興、利川同類案件,即便爭議再大,司法程序也至少把「解除特許、接管資產是否構成行政強制行為」擺上台面。 

  凱元案一審卻僅以「是你自己要關的」駁回訴請,連「是否為政府強制」的核心疑問都未觸碰。 

  2023年7月,天衢新區管委會單方《補償決定》暴露實質壓價:雙方共同委託評估的凱元資產估值4.5億元,卻被單方覈定補償1.73億元;差額近2.8億元。 

  價差落在高溫水管網、換熱站等核心供熱設施上。開發區管委會以「在用、未產生實際損失、權屬有爭議」為由,將上述資產整體剔除出補償範圍。 

  而被剔除的,正是2021年12月起由區屬恒益熱力承接並持續運營的管網與換熱站。 

  據凱元方面主張,其至今未獲分文補償,卻揹負該部分資產背後的孖展租賃及關聯債務。 

  一邊管網在恒益名下保供生利,一邊債務留在凱元未清,所謂「低對價再國有化」的收編實質由此確證。 

  這種「強拿資產、不付對價、遺留債務」的操作,乃是借整合之名的定向侵奪。 

  凱元案的特殊,是把「低對價再國有化」從地方各說各話的規則外收編,固化為全鏈條留痕、無可搪塞的透明範本,是當下公開可見最完整、最經不起橫向比較的「現象級」參照。 

  (二)它的離譜所在:同省「正反對照」下的法治歧途

  凱元案的離譜不在「一城一企」的整合方向,而在同一省級司法轄區內,面對高度同質的治理場景,德州選擇了對抗,濱州選擇了協商。 

  這種反差,直接證僞了「整合必然導致衝突」的藉口。 

  濱州樣本是2026年4月山東省高級法院、省司法廳聯合發布的「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之一。 

  當地承擔15萬群衆冬季地熱供暖任務的民企,2023年因股東糾紛保供承壓,區政府協調第三方臨時接管後,被法院認定未履行聽證程序、構成程序違法。 

  法院未直接撤銷接管,而是發送《敗訴風險提示函》,推動區政府參與府院聯動,先後組織15次現場調解,將「接管合法性」的對抗性行政爭議,轉化為「供熱資產定價」的商事協商議題。 

  當地國企最終以2168.83萬元公允評估價,完成一攬子收購,同步解決採礦權、取水權續期及遺留債務,整個過渡期15萬群衆供暖未中斷一天。 

  這種「先治病、再買單」的模式,徹底證僞了「整合必然要犧牲民企權益」的說法。 

  濱州樣本的核心價值,在於證明「程序正義」不僅不拖後腿,反而是成本最低、爭議最小的整合路徑。 

  這本質上是對政務誠信的堅守——即便要收回資產,也必須通過公允評估和國企收購來了結歷史舊賬。 

  濱州用兩千多萬公帑買斷的,不僅是供熱資產,更是民營資本對當地法治環境的長期信心,為同屬山東的德州提供了現成的「標準答案」,也恰恰反襯出德州操作的離譜。 

  反觀德州,其操作邏輯呈現出「制度性賴賬」的露骨:「白用」優於「收購」,「封堵」優於「協商」,「甩債」優於「兜底」。 

  明明有濱州現成的「作業」可抄,卻偏要另起爐竈,這並非不懂法,而是太懂「違法」的低成本。 

  專為承接凱元資產設立的恒益熱力,表面隔離債務,實則是經開區國資系統內部「甩債摘果」的核心環節。 

  「低對價再國有化」通過否定共同評估、不聽證、不擔債的操作,壓價、甩債將2.8億核心管網剔除補償,實質是完成對民企重資產的大幅壓減式國資收編。 

  凱元案的離譜,是同省濱州已證明「程序補正也能收好場」,德州卻偏把「低對價再國有化」當「高效治理」捷徑。 

  正反對照之下,這條法治歧途已昭然在目。 

  (三)它的司法拷問:「程序堵門」豈能淪為行政強制的「防彈衣」 

  凱元案最值得警惕之處,不在於4.5億資產被砍到1.73億的數字落差,而是一審法院用一紙「自行關停」的判決,試圖將一扇本該向公民和企業敞開的司法救濟之門徹底堵死。 

  這種「程序堵門」,本質上是司法層面的「截訪」。 

  它不是簡單的法律適用錯誤,而是一種邏輯倒置的「欲加之罪」。 

  一審法院以「凱元配合關停、領取安置款」為由,認定關停系企業自行實施,以不符合起訴條件駁回訴請,直接剝奪企業起訴資格。 

  這就好比一個人被無端強行沒收財產,為活下去接受對方開出的「生活費」,結果法院認定「拿了生活費就是自願贈予財產」,連打官司說理的地方都不給。 

  用企業在巨大行政壓力下被動止損的「配合行為」,否定行政強制的「行為性質」,一旦此邏輯成立,任何行政強制都可以將誘籤、以勢逼籤,包裝成「自願行為」,《行政訴訟法》將徹底失靈。 

  這種司法「程序堵門」,比直接強搶更具隱蔽性和殺傷力:直接強行關停,留下的是行政濫權把柄;而通過判決認定是「企業自願」,不僅可以拿走資產,還剝奪了企業討要說法的資格。 

  打了人還要捂嘴不讓喊疼,拿走資產還要「沒收」訴權,這纔是「程序堵門」最陰損的地方——讓你再也難進法院門,成了最經濟、最高效的避責手段。 

  2026年2月凱元案開庭質證完畢,3月一審法院被指濫用兜底條款無期限中止審理、借「化解爭議」迴避行政強制關停審查,遭專家集中質疑後於5月口頭恢復審理,6月即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這套「中止、恢復、駁回」流程,實則是借程序空轉為越權行政「以拖掩錯」。 

  實體判決不公,當事人尚可上訴、申訴,輿論尚可監督,破壞的只是一樁個案正義;而「程序堵門」破壞的是整個司法救濟制度的信用基石。 

  這給所有民營企業傳遞了極具破壞性的權力運行信號:只要盯上你的資產,要麼直接硬拿,要麼玩程序套路,把打官司討公道的路堵死。 

  當一審把實體審查掐滅在程序門口,這種「合規」只剩空殼。凱元案二審必須直面一個拷問:司法的功能究竟是審查權力運行的合法性,還是為權力的任性提供「合規性」背書? 

  如果「程序堵門」大行其道,就等於宣告在公用事業整合這類涉及重大財產處分的領域,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已經失效,民營企業最後的司法保護傘被自行收起。 

  這對所有深耕公用事業、投入重資產的民營資本而言,無異於司法兜底保障的預期集體崩塌。 

  (四)它的外溢風險:違規「樣板」撞上特許屆滿低對價收編衝動

  凱元案不僅是個案不公,更是公用事業領域產權保護壓力測試的一個高危樣本。 

  最高法院2025年5月依《民營經濟促進法》改判南陽房企案,明確政策和允諾變動不得讓民企獨擔損失,正是凱元案第61條場景下的相鄰裁判信號。 

  凱元案則更進一步,成為檢驗第61條「徵收徵用補償」規則,在特許經營場景下如何適用、替代適用是否侵害企業財產權的首塊試金石。 

  凱元案絕非治理失誤,實則是藉着「一城一企」的名頭抄民企現成的供熱家底,這正是德州偏不走濱州合規路徑的核心動因。 

  這種「教科書級」的操作模板,對當前普遍面臨財政緊平衡、亟需將優質公用資產裝入平台發行專項債的地方而言,誘惑力遠超需要真金白銀支付的規範整合路徑。 

  更令人憂慮的,是該模式「低風險、高收益」的外溢條件已趨成熟,且恰好撞上全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集中屆滿窗口。 

  供熱、供水、燃氣等老一批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歷史上多在20–30年期限區間內授予。 

  行業普遍判斷,「十五五」(2026–2030年)為首批市政特許經營集中到期續約高峯,涉及大量民資背景中小運營主體,到期續約項目據市場測算規模達千級。 

  地方依託管理民生公用事業的行政優先地位,「不予續期」是常用施壓抓手:企業若不接受低對價劃轉,前期數以億計的管網投入或面臨清零。 

  相較凱元案「無正當理由強行關停」的硬操作,屆滿收編以「依法審查不予續期」為形式裝潢,輔以程序合規的司法背書,隱蔽性更強、形式貌似更「合法」,複製成本極低。 

  凱元案若二審維持「程序封堵」裁定,等於為該類操作頒發「司法通行證」。 

  地方藉此以「自行關停」裁定消滅訴權,既免追責又省對價,較之實掏腰包的「濱州路徑」,實為「低對價國有化」範本。此口子一開,各地在屆滿窗口期勢必競相效仿。 

  一旦「違規零成本」固化,個案不公將演變為對民營公用資產的系統性「收割」,不僅消解二十年市場化改革成果,更將觸發孖展收縮、保供隱患與原主體債務違約的連鎖反應。 

  (五)它的司法分量:第61條能否在公用事業特許項目整合中落地

  凱元案爭議遠超4.5億資產歸屬,本質是《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首年,第61條在公用資產整合場景下的首場司法大考。 

  民營公用資產即便因「一城一企」整合收歸國資、劃轉國有平台,也不是地方想關就關、想拿就拿——「先定性、再程序、後補償」是三條硬槓槓。 

  要麼走徵收徵用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1條,要麼走特許經營提前終止適用2024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41、42條。 

  無合法路徑允許「一紙通知關停、核心管網未付對價、存量債務甩給原企」。在專家和輿論看來,凱元案恰恰踩了這條紅線。 

  該案一審核心謬誤恰恰在於,將凱元為保障供暖、安置職工配合專班協調的被動妥協,反推為「自行關停」,刻意迴避行政主導的的核心事實依據。 

  若二審認可該邏輯,等於對第61條做出破壞性反向解釋:地方逼着企業「配合」,就能把強制關停說成「自己關的」;法院再用「這案子不該審」的程序裁定把門一關,行政訴訟的救濟功能就此落空。 

  該邏輯若是獲司法背書,將固化「借程序堵門為行政越權開道」的操作模板,既架空第61條產權保護底線,也消解司法公信力,動搖「招商守信用、產權受保護」的市場預期。 

  反之,若德州中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推動實體審理,意義遠不止還凱元一個公道。 

  將本案與同省濱州規範整合樣本並立為「山東雙樣本」,可在回望新法落地首年,劃清「一城一企」的司法邊界:保供接續可以、國資接盤可以,但整合過程必須合規運行。 

  濱州案雖形成於新法施行之前,但處置邏輯與第61條剛性要求高度契合,是最可複製的合規參照。 

  德州一審的失當,正在於新法落地首年這一關鍵節點,仍試圖以「自行關停」的錯誤定性架空法定程序。 

  這場大考檢驗的從不是4.5億資產如何分割,而是第61條能否真正成為民企產權保護的「硬約束」。 

  司法若退讓,傳遞的是「行政優越權優於法治」的錯誤信號。 

  唯有打開訴訟之門、實質審查強制行為合法性,才能讓民企相信:即便面臨政策調整與資產收歸,也有司法實體審查兜底的公平補償護航。 

  這正是第61條從「紙面條文」,走向制度實踐的關鍵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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