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完善預售管理並推行現房銷售 購房款全額入監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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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由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承擔具體監管工作。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在項目的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商品住房項目竣工驗收、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資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購房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照合同約定退還購房資金並承擔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資金存入資金監管賬戶的相關權利責任。

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 金融監管總局

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各金融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先立後破,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預售管理

各地要規範商品住房預售條件,加強預售資金監管,保障預售資金安全,有效防範商品住房交付風險,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一)規範預售條件。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具體條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由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承擔具體監管工作。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在項目的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存入資金監管賬戶。商品住房項目竣工驗收、水電氣熱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資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購房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照合同約定退還購房資金並承擔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在購房合同中約定購房資金存入資金監管賬戶的相關權利責任。

(三)優化存量項目預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應合理確定監管額度,優化預售資金使用,嚴格預售資金監管,保障預售資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實現「所見即所得」,減少商品住房交付糾紛,從根本上防範交付風險,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一)推進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和已出讓土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鼓勵實行現房銷售。

(二)現房銷售實行備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等事項,將現房銷售方案和具備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現房銷售方案進行銷售,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確保土地房屋權屬清晰。

(三)推行現房銷售定金制。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購房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售價、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定金監管職責,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承擔定金監管工作,在項目的主辦銀行開立定金監管賬戶。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後,解除定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返還定金,承擔違約責任。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購房定金合同示範文本。

三、加強政策措施協同

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項目土地供應、金融支持等相關政策,優化項目開發建設、銷售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加強政策協調和銜接,提高管理服務效能。

(一)優化土地供應管理。市縣要優化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房地產用地供應規模。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商品住宅用地,優化土地出讓方案,可帶規劃方案出讓。房地產開發企業須用自有資金購地,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具體繳納比例和時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於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現房銷售相關信息。

(二)加大孖展支持力度。房地產項目實行主辦銀行制,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和主辦銀行雙向選擇,一個項目確定一家主辦銀行,主辦銀行單獨或牽頭組建銀團提供開發貸款等孖展服務。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開發貸款的,應以分戶土地使用權集合設定抵押,相關辦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通過股權、債券等多種方式開展孖展。對實行現房銷售和預售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項目合理孖展需求,實現開發貸款發放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

(三)完善開發建設管理。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開發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項目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項目開發公司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主體責任。優化工程建設審批流程,縮短行政審批時限,做好商品住房項目小區規劃、房屋設計、施工建造、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全過程管理工作。提高房地產項目開發品質,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

(四)推行「交房即交證」。現房銷售前,一般應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優化商品住房銷售中涉及的買賣合同網籤、不動產登記、抵押貸款辦理等環節流程,強化工作協同,推動商品住房交付時購房人同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各省、自治區要加強對所轄城市商品住房銷售工作的指導監督。各市縣要制定實施細則,加強政策解讀,營造良好輿論環境,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自然資源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6年8月28日

本文編選自「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陳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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