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二十餘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迎來首次系統性「大修」。
其中備受矚目的焦點,即增設「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國家支持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有序、規範上路測試、示範應用。
「自動駕駛」第一次寫入國家法律,將如何影響你我的生活、行業的發展?

(一)
長期以來,「自動駕駛」都是一個極具前沿性與話題性的創新對象,是技術研發、市場應用與資本投資領域的明星。
與虛擬的在線數字應用不同,「自動駕駛」從來都與真實、嚴肅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關聯。在前沿技術的炫目光環下、在節節攀升的市場投資和消費熱情背後,還隱藏着「萬一」事故中的傷痛與損失。
2018年3月,在美國亞利桑那州,一輛Uber自動駕駛測試車撞死推着自行車橫穿馬路的行人,成為全球首例自動駕駛致行人死亡事故。類似的事故,在包括我國在內的全球多地也有發生。生命與財產損失之外,「自動駕駛出租車大面積故障」導致區域通勤擁堵的報道也曾見諸媒體。
一面是技術與市場突飛猛進,一面是前沿技術、交通參與者、企業、監管四方責任亟待釐清,這也直接影響到大衆對新技術的觀感和預期。

(二)
「自動駕駛」要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以法律名義正面回應消費者的切身關切。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新增自動駕駛專章,就是要從根本上為自動駕駛相關技術研發、市場應用和法律治理奠定基礎。
一方面,草案明確「自動駕駛」與「輔助駕駛」的界限,可以有效防範企業誇大宣傳和逃避責任。長期以來,一些企業熱衷於把輔助駕駛包裝成自動駕駛,出了事卻搬出「駕駛員是第一責任人」的說辭,把責任推給「未及時接管」的用戶。
草案規定「自動駕駛」是系統開車,「輔助駕駛」仍是人開車,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按傳統車輛管理,把安全承諾從商業宣傳變成法律義務,體現了對公衆生命、財產安全最基礎的守護。
另一方面,草案明確規定,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企業若認為違法行為與自動駕駛功能無關,須自行舉證,凸顯了技術理性與人本關懷。
這既讓相關經營者充分評估自身技術水平,在自動駕駛與輔助駕駛的清晰界分下選擇合適的經營路線,也讓「離數據最近」的企業方承擔證明責任、形成對技術強勢一方的合理約束,從操作層面保障消費者合理利益。
與此同時,它糾正了公衆的普遍誤解。目前市面上絕大多數車輛搭載的只是L2級輔助駕駛,駕駛人仍須全程監控路況、承擔全部責任。此前許多事故的一大原因,正是消費者盲信了企業的商業宣傳。法律的清晰表達,本身也是一堂生動的全民安全課。

(三)
還要認識到,「自動駕駛」的影響遠超交通運輸本身。
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行駛在路上,既是交通工具,同時還是公共交通效率的「流量閥」、是車內乘客言行的「錄像機」、是車外實景的「測繪員」、是區域人流熱度的「晴雨表」,也是交通運輸領域無數個崗位的「民生變量」。
當機器具備了「類人」的行為能力,無論它被用於汽車、在線人工智能服務、人形機器人還是其他哪裏,它便不再僅僅是一個高級商品,還會影響社會公衆對技術本身的信任。
無論是對自動駕駛,還是對其他前沿技術領域,法治既是規範也是護航。唯有清晰、完善和及時的法律跟進,方能讓技術開發、市場經營和社會治理步入客觀、理性的軌道,真正讓技術進步提升人民福祉。
作者:王德夫 武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