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4日訊 山東證監局近日下發的關於對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簡稱「中泰期貨德州分公司」)從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期貨」)虛報辦會費用,使用上述報銷資金購買禮品贈送給利益關係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中泰期貨德州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山東證監局同時下發的關於對尹希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泰期貨德州分公司從中泰期貨虛報辦會費用,使用上述報銷資金購買禮品贈送給利益關係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尹希龍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尹希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中泰證券(600918.SH)年報顯示,中泰期貨為上市公司持股63.10%的控股子公司。 深圳證監局2025年12月23日下發的關於對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泰期貨深圳分公司存在個別客戶經理指導客戶填寫風險測評問卷,對客戶回訪管理不到位,對互聯網營銷第三方合作機構盡調不充分等問題,反映出該分公司對交易者適當性管理、互聯網營銷業務管理不完善、內部控制存在不足。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泰期貨深圳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深圳證監局2025年12月26日下發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盧宗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中泰期貨深圳分公司存在個別客戶經理指導客戶填寫風險測評問卷,對客戶回訪管理不到位,對互聯網營銷第三方合作機構盡調不充分等問題,反映出該分公司對交易者適當性管理、互聯網營銷業務管理不完善、內部控制存在不足。盧宗健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盧宗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2026年7月8日下發的關於對薛志虎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薛志虎存在以下違規事項:在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職期間,私自通過個人微信向客戶提供有關期貨期權交易品種、交易價格、交易方向的建議與指導,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薛志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期貨業協會2026年5月14日下發的關於對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中期協字〔2026〕97號)顯示,中泰期貨因對分支機構的管理體系不完善、存在以自然人居間名義變相開展法人居間、對互聯網營銷平台盡調審核把關不嚴等問題,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於2025年12月12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中泰期貨以自然人居間名義變相開展法人居間、以購買資訊服務方式變相支付居間報酬、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依據,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處分程序》第三十二條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決定:給予中泰期貨「限期整改」的紀律處分,同時自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六個月整改期內暫停與居間人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不得與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整改完畢後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經查,你單位從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辦會費用,使用上述報銷資金購買禮品贈送給利益關係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6年8月17日 關於對尹希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尹希龍: 經查,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從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辦會費用,使用上述報銷資金購買禮品贈送給利益關係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你作為分公司負責人,對此負有管理責任。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6年8月17日 (責任編輯:華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