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每日甘肅網
09/07

轉自:每日甘肅網-甘肅日報

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2014年1月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根據2026年8月1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

  二、刪去第三十九條。

  三、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並修改為:「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鞏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羊河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配置、採補平衡的原則,壓減農業用水、節約生活用水、增加生態用水、保證工業用水,促進內陸河生態安全屏障建設。

第四條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流域內的地下水資源工作。省水利廳石羊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地下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具體工作。

  流域內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流域內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流域內相關規劃要與地下水資源承載量相適應,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項目,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或者覈准。

第八條 流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地下水資源,有權對違法開採和破壞地下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九條 流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要嚴格執行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規劃,逐步減少地下水開採量,鼓勵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為經濟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支撐。

第十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設項目和移民搬遷安置時,應當經科學論證,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條件的區域內合理佈局。

第十一條 實行總量控制與年度用水計劃管理相結合原則。流域管理機構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標為依據,監督落實市、縣(區)用水總量及削減量。流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各自區域內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開採削減量計劃,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特殊情況下調整用水總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並組織論證,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流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制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行業用水比例,完善水權轉讓制度,加快水權市場建設。鼓勵採用先進節水技術和水權置換等方式解決用水矛盾。

第十三條 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禁止新打機井並嚴格控制舊井更新,人畜飲水和生態用水機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舊井更新是指取水井榦涸或水量過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該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為中心,半徑60米範圍內新打機井。

  舊井更新鑿井作業時,舊井應當提前回填。人畜飲水機井因水量過少更新時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經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但更新井運行後舊井應當回填。

第十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市、縣(區)地下水的開採量和削減量年度完成情況,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為準。

第十六條 流域內地下水取水應當安裝智能化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流域內禁止新增地下水用於火力發電、景觀工程等高耗水行業。禁止取用地下水用於水源熱泵或冷卻降溫項目。

第三章 取水許可

  第十八條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應當申請地下水取水許可。

  申請新打機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申請舊井更新的,可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流域內地下水實行區域限批。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該區域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條 實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縣(區)為單位,在一定區域內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續下降達3年以上的,暫停該區域新增取水,並嚴格控制舊井更新。

第二十一條 新增取水實行機井指標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機構覈定的機井數量為基數,各縣(區)不得新增機井數量指標。符合條件新增取水的,通過關閉現有機井取得指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打機井:

  (一)已列入農村人飲工程規劃,地表水無法解決供水,以整村或多村為單位集中解決人畜飲水的;

  (二)新農村示範點或重要移民搬遷安置點,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無其他供水條件的人畜飲水;

  (三)規模化設施養殖小區(場),圈舍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主體工程已完成,周邊無其它供水條件的人畜飲水;

  (四)重大民生項目、生態項目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家鼓勵發展的新型產業或符合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及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規模以上工業項目,無其它供水條件的;

  (五)重大自然災害應急人畜飲水;

  (六)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新打機井的。

  前款第(三)、(四)項水量應當在縣(區)總水量中通過水權置換解決。

第二十三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新打機井取水許可量應當根據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確定的水量在縣(區)用水總量內從嚴控制。總量已達控制指標的縣(區),新增取水通過關閉已有機井置換水權。

第二十五條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三)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現場勘查報告;

  (四)取水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五)流域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舊井更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取水許可證複印件及前款第(一)至(三)項材料。

第二十六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新打機井和半徑超過60米舊井更新申請的,應當在10日內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5日內審核並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2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原址舊井更新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上報,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審批;不符合申報條件或者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形式告知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有的小型自備水源井普查登記,覈定水量,嚴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備水源井。

  本辦法所稱小型自備水源井是指井管內徑不超過20釐米的取水機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接到取水許可批准文件後,6個月內應當施工。逾期未施工的,應當重新審批。鑿井施工單位施工前應當到流域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新打機井成井後15日內申請人向所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流域管理機構10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批准的水量發給取水許可證。

  舊井更新的驗收,由流域管理機構以縣(區)為單位,定期集中驗收。

第三十條 新打機井和舊井更新驗收的內容包括:

  (一)計量設施安裝情況;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

  (三)機井質量、出水量是否達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與批准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條 機井所有權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明、變更協議或者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徵收及徵收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節約保護

第三十三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內地下水節約與保護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廣使用地下水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地下水循環利用。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關閉取水設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確需保留的,經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自備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的;

  (三)地質水文狀況不適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流域內因重大項目徵地拆(搬)遷,原區域內機井應當關閉。因特殊情況保留的,需經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已關閉的機井報流域管理機構登記備案,註銷取水許可證,不得重新啓用。機井指標和水權2年內可用於置換符合條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記備案的,機井指標作廢。

第三十六條 加強高耗水行業用水計量管理。單井年取水2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過50萬立方米的企業,逐步實現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聯網實時遠程監控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進行勘查、採礦、建設地下工程等活動時,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對報廢、閒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機井所有人應當採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發生。

  禁止採用滲井(坑)、無防漏設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統一規劃、合理佈置一定數量的監測井,對地下水水位、水質進行監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源地的水質定期監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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