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9月9日披露浙江證監局《關於對固力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固力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擬終止發行上市及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事項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終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的議案》和《關於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材料的議案》,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前述事項,遲至2026年6月3日補充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鄭巨州、時任總經理鄭巨謙、時任董事會祕書施成琰未按《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披露關聯方與關聯交易情況
長豐縣雙鳳工業區固豐電力設備經營部(以下簡稱固豐電力)、長豐縣雙鳳泰西電力設備經營部(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泰西電力)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鄭哲的岳父實際享有權益並參與經營的企業。2022-2025年,固豐電力和泰西電力與公司發生交易的金額分別為96.25萬元、216.88萬元、282.53萬元和66.56萬元,其中2025年1-6月,交易金額為16.28萬元。公司未及時將固豐電力和泰西電力識別為關聯方並納入關聯方管理,遲至2026年8月20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補充確認前述2家企業為公司關聯方,同時追認前述關聯交易,且未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公開轉讓說明書》《2024年年度報告》《2025年半年度報告》《2025年年度報告》《關於確認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的公告》《關於確認2025年1-6月關聯交易的公告》《關於確認2025年關聯交易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與固豐電力、泰西電力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情況,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鄭巨州、時任總經理鄭巨謙、時任董事會祕書施成琰、時任董事鄭哲未按《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七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鄭巨州、鄭巨謙、施成琰、鄭哲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固力發此前在北交所披露的招股書申報稿顯示,公司原擬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44,333,335股(含本數,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原擬募集資金52,889.29萬元,用於溫州電力金具及輸配電設備技改及擴產項目、合肥高性能輸配電設備建設項目、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公司本次的保薦機構為國泰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勵少丹、吳紹鈔。
(責任編輯: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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