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慶鈴汽車股份(01122)發布公告,於2026年10月5日,公司、孖展租賃公司、經銷商及共同債務人訂立了回購協議。
公司預計回購協議項下的回購價款之最高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1263.6萬元。上述回購價款之最高總額乃參照(其中包括)(i)每輛租賃物的購買價款為人民幣42.12萬元;(ii)孖展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總數量為30輛;(iii)每輛租賃物自首次支付購買價款之日起的最高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42.12萬元;及(iv)每輛擬回購租賃物人民幣1元的留購價款而釐定,但回購價款之釐定與租賃物於回購日本身的狀態或當時市場公允價格無關。公司將以其自有資金向孖展租賃公司支付任何回購價款。截至本公告日期,回購協議項下全部租賃物之賬面價值約為人民幣1263.6萬元。
為響應國家政策及政府要求,公司積極探索新能源商用車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變革,促進新能源智慧網聯汽車產業鏈、創新鏈與資金鍊深度融合,培育壯大新能源商用車產業及市場。目前,雖然公司之新能源商用車銷量在輕型商用車行業中有較快的增速,但總體銷量仍偏低。基於新能源商用車一般購車成本較高,客戶使用新能源商用車的方式從過往的買車模式陸續轉變為租車模式。故此,租賃模式已成為拉動新能源商用車銷量的重要途徑。
為此,公司借鑑國內汽車企業普遍所採用的孖展租賃模式,加強與商業銀行及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為客戶或經銷商購買集團新能源汽車的孖展業務提供回購義務。就此,回購協議項下的回購義務實質上是公司為自身產品銷售提供履約增信保證,不屬於純粹為第三方提供孖展擔保。
經考慮到(其中包括)(i)公司根據回購協議提供之回購義務為汽車行業孖展租賃業務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有利於拉動公司新能源車輛銷量,以及擴大公司新能源車輛的銷售規模及市場份額;(ii)公司有權通過車聯網等技術手段監控租賃物,減低租賃物毀損滅失以及經銷商不向公司交還相應租賃物的風險,且公司仍然有權要求經銷商按現狀購買租賃物;(iii)公司會建立車輛運行數位化監管平台,對租賃物資產完好率、出租率、使用效率、貨款回收等進行監控,並與孖展租賃公司進行資料共用;(iv)公司會拓展二手車轉租或銷售業務,以及車輛整備及再製造等後市場業務,有助促進公司拓展二手車業務及增加收益;(v)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根據回購協議須向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以抵扣經銷商應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差額款項;及(vi)公司能夠提前全額收取銷售資金,致使集團的資金流動性及靈活性得以提升,董事認為,回購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及回購價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