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聲音遭配音演員起訴判賠5萬

揚子晚報
10/06

【#AI生成聲音遭配音演員起訴判賠5萬#】王女士是某APP上實名認證的配音演員,平時在該APP上進行配音、發布作品,以此獲得報酬。2025年1月,王女士從好友處了解到,A公司在其互聯網推廣拉新活動中疑似使用了王女士的聲音。王女士經覈實認為,該活動使用的自己聲音疑似AI合成,於是對相關音頻進行了公證以固定證據,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王女士認為,其從未與A公司進行過合作和任何授權,A公司擅自使用其聲音構成侵權,要求A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A公司辯稱,案涉音頻確為該公司開發的AI生成,但具體的來源和投餵的素材因前員工離職無法確認。該公司此前從不知曉王女士配音演員的身份,不存在採集、使用其聲音的情況,現有證據也無法直接證明其推廣活動中使用了王女士的聲音。案件審理中,為證明侵權事實,王女士通過司法鑑定對公證的案涉音頻與當場採集的本人聲音進行了語音分析比對。鑑定意見顯示,案涉音頻與王女士本人音頻在28個共振峯聲學指標中,有24個偏離度小於10%,其中16個小於5.36%,兩者較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達到90%。A公司的行為構成人工智能生成聲音侵權且對王女士造成經濟損失,遂依法判決A公司向王女士賠償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該自然人的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等生成能夠識別該自然人的合成人聲,應當認定侵害自然人聲音權益。本案中,王女士作為配音演員已舉證證明其配音作品發布於公開網絡平台上,A公司存在獲取其聲音來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同時,經鑑定報告分析,合成語音與人聲音頻偏離度較小,兩者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會公衆進行特定身份關聯,具有可識別性。A公司雖予以否認,但其作為掌握原始訓練數據的控制方,未能就投餵素材來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聲音特徵、未造成公衆混淆誤認等待證事實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可認定A公司未經王女士同意,將能夠識別個人身份的合成語音面向社會公衆商業化使用,已構成聲音侵權。同時,關於聲音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認定,應優先參照權利人同類許可使用費標準予以確定;若權利人舉證不足、許可使用費難以查實的,可結合侵權持續時間、傳播範圍、使用方式、過錯程度、損害結果、人格要素在商業化利用中的貢獻比例等因素綜合確定損失金額。本案中,涉案語音上架持續時間較短,屬流程播報提示音效,並非活動核心賣點、引流載體,加之王女士的網絡關注度、公衆活躍度不高,聲音單獨商業化市場價值有限,故認為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賠償5萬元公平合理。綜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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