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
10/09

  為進一步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持續釋放強監管信號,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效,促進財產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是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基礎上,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系統性修訂完善。《規定》共8章41條,包括總則、產品開發基本要求、主險條款費率要求、附加險條款費率要求、產品開發管理要求、評估修訂與清理註銷、監督管理及附則。一是壓實公司主體責任,強調公司作為開發主體,對條款費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修訂完善基本規範,明確保險產品開發基本原則、整體要求、屬性劃分和險種分類,並列示八類禁止開發情形。三是規範條款費率管理,針對主險和附加險,分別從命名規範、條款框架和費率釐定提出要求,並重點補充附加險開發的細化要求。四是強化產品開發管理,要求公司建立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產品管理委員會,明確從計劃準備、研究論證到內部審核、報批報備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五是加強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評估在售產品並及時修訂或清理註銷,細化產品年度報告要求。六是持續強化產品監管,明確公司各級產品管理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要求公司建立內部問責機制,持續提升產品監督管理力度。

  《規定》作為財險監管及非車險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中存在的產品開發不規範、附加險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問題,通過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持續強化產品監管力度。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規定》要求,持續強化財險公司產品監管,切實提升財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的專業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的保險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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