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其中,陽光財險浙江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被罰款90萬元,葉勝被警告並罰款15萬元。

從監管依據看,「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機構罰款幅度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把兩條幅度對照此次罰額,可以看到90萬元和15萬元都超出了相應條款為單項違法行為設定的上限。公示表並未逐項列明具體違法事實與各單項罰款數額,90萬元與15萬元的實際構成,仍需以處罰決定書為準。
需要指出的是,陽光財險浙江省分公司在這一事由上並非首次被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2025年9月25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陽光財險浙江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被罰款40萬元,徐宗康被警告並罰款7萬元;同批公示中,陽光財險台州中心支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還分別因「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被罰款13萬元,責任人的個人罰款合計15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陽光財險成立於2005年7月,註冊地在北京,是主要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股東為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96.31%和3.69%。
經營方面,陽光保險集團2026年中期報告顯示,陽光財險2026年上半年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236.2億元,按年下降6.5%,公司解釋主要受停止新增孖展類保證保險業務影響;同期淨利潤8億元,按年增長55.1%,承保綜合成本率98.7%,承保利潤3.1億元。據大公國際2025年12月發布的跟蹤評級公告,公司2025年原保險保費收入478.88億元,因基於審慎性原則對孖展性保證險計提準備金,當期綜合成本率升至102.1%,出現承保虧損,淨利潤按年下降。
償付能力方面,根據陽光保險集團2026年中期報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陽光財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71%、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1%,遠高於50%和100%的監管要求;同期末,陽光保險集團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32%和185%。
整體看,本次罰單並未觸及公司層面的償付能力指標,但對浙江省分公司而言,相隔約一年再次被罰且金額上升,仍是其條款費率執行需要正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