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金融監督管...
10/09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為完善保險產品監管制度,規範財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原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開發指引》)並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開發指引》作為財險公司產品監管核心規範性文件,細化了產品管理具體要求,對部門規章《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形成有效補充。

  近年來,隨着我國財產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保險產品覆蓋範圍不斷拓展、保障內容持續豐富,但也出現了附加險產品佔比高但缺乏細化規則、行業示範條款和純風險損失率的管理和運用有待強化、公司產品評估修訂和清理註銷的標準需進一步細化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財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報備行為,細化完善監管要求,提升產品監管質效,提高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修訂完善《開發指引》,並同步更名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行業產品開發提供要求明確、標準清晰的制度遵循,作為財險監管及非車險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強監管嚴監管的重要抓手。

  二、《規定》在規範產品開發、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提出哪些核心要求?

  《規定》將強化產品監管、規範開發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貫穿始終。一是堅守保險本源。明確開發保險產品必須遵循保險利益、損失補償、誠實信用、射幸合同和風險定價等原則,禁止開發不具備或然性、承保投機風險、無實際保障內容或者單純以惡意炒作為目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保險產品。二是強化標準規範。要求條款表述應當堅持規範化、標準化,提出個人類條款應當通俗易懂、清晰明確,對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應當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從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嚴格管理責任。細化明確公司各層級應當承擔的產品開發管理責任,並要求財險公司建立內部問責機制,督促公司審慎開發產品。四是加強持續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對產品合規性和適應性進行評估,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調整或停止銷售,強化對產品的全流程管理。

  三、《規定》對附加險的開發管理設定專章予以規範,是出於什麼考慮?

  附加險作為主險的補充,目的是保持主險穩定性的同時適當增加其靈活度,為保險消費者提供更為全面、更有針對性的保險保障。附加險應當與主險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對主險相關內容進行擴展、縮減或調整。實踐中,個別公司存在將實質內容較為獨立或與主險關聯性不強的條款設計為附加險,甚至用附加險來修訂主險錯誤的問題。為此,《規定》單設附加險章節,系統性明確其定義、開發目的及必要性評估要求,並列示禁止開發的具體情形,目的是引導行業迴歸附加險開發初衷,確保產品結構清晰、責任明確,防範條款衝突、理賠糾紛或經營合規風險。

  四、《規定》對使用行業示範條款和基準純風險損失率提出進一步要求,請介紹一下相關考慮。

  制訂和使用行業示範條款和基準純風險損失率是提升行業條款標準化和規範化,提升定價精準性和科學性的重要手段。《規定》明確,對於有行業示範條款或者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各公司原則上應當使用。同時提出,對於未使用的公司,須在可行性報告或精算報告中說明理由及差異。從而在尊重公司差異化經營路徑的同時,通過細化要求強化示範條款和純風險損失率的使用效能,促進整個行業的產品質量提升。

  五、《規定》在強化財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主體責任方面提出了哪些重點要求?

  答:《規定》從公司產品管理層級、標準、流程和責任等多個方面入手,系統性壓實公司產品開發管理主體責任。要求公司由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對條款費率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同時將創新性強、業務模式特殊或承保風險高的產品納入審議範圍,以更有效覆蓋風險。通過明確產品評估、修訂和清理註銷的標準要求,細化年度產品報告要求,督促公司不斷健全產品全流程管理體系。細化公司主要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總精算師以及各級產品開發管理人員責任,持續強化產品開發管理力度,壓實機構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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