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保罗·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于2025年5月12日在“加密货币工作组圆桌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在代币化圆桌会议上的主旨演讲》(Keynote Address at the Crypto Task Force Roundtable on Tokenization)的演讲,详细阐述了SEC拟推出的加密资产监管新指引。
Swearing-in ceremony for the Chairman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Paul Atkins at the White House in Washington
本次演讲的全文已经发布在SEC官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原文”查看。
首先我先给下个人的解读。
摆在SEC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区分哪些代币是证券,哪些不是~
而SEC会鼓励链上证券的发行,而且会为加密行业量身定制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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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SEC以后会为加密行业优化注册发行规则,大概率的简化注册流程。
当前的SEC注册流程其实不太适用于加密行业,例如S-1表格仍要求披露高管薪酬和资金用途的详细信息。
个人猜测未来SEC的加密注册表可能会更类似头部交易所上币填的表,这样对行业可以无缝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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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SEC将审查并扩大“合格托管人”的范围,考虑允许更多类型的持牌机构为客户持有数字资产。
这可能意味着除传统银行信托外,合规的加密托管公司乃至交易所以及拥有适当资质的新兴机构都有望被纳入合格托管人范畴。
这会极大利好交易所开展各种金融服务业务,个人认为银行未来将受到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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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交易层面,各种证券和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会变得一致。也就是交易所可以购买证券,而券商也可以购买各种加密货币。
这会极大的利好各种发币的项目方(割韭菜),至于最后券商和交易所的竞争格局怎样,个人还是蛮期待的~
以下是SEC主席保罗·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在2025年5月12日“代币化圆桌会议”上的演讲《在代币化圆桌会议上的主旨演讲》的中文全文翻译:
尊敬的各位,下午好。
我非常荣幸能够在今天的代币化圆桌会议上,向各位嘉宾发言。感谢今天参与讨论的各位嘉宾。
我们今天下午讨论的主题十分及时,因为证券正在越来越多地从传统的(即“链下”)数据库,转移到基于区块链的(即“链上”)账本系统。
这种从链下向链上系统迁移的过程,就像几十年前音频录制从模拟唱片转向磁带再转向数字格式的演变。音频被编码为可转移、可编辑、可存储的数字格式后,音乐产业迎来了极大的创新浪潮。音频从固定格式中解放出来,变得可以在各种设备和应用之间互通互用,可以被拆解、重组、编程,形成全新的产品。这也催生了新型硬件设备和内容流媒体商业模式,极大地惠及了消费者和美国经济。
正如数字音频革新了音乐产业,链上证券的迁移也有可能重塑证券市场的部分运作方式,启用全新的证券发行、交易、持有和使用模式。例如,链上证券可通过智能合约定期、透明地向股东分红。代币化还能提升资本形成效率,将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更具流动性的投资机会。区块链技术承载着在证券市场中激发多种全新用例的潜力,推动出现许多当前证券委员会(SEC)传统规则尚未涵盖的新型市场活动。
为了实现特朗普总统设想的“让美国成为全球加密资本中心”,SEC必须跟上创新步伐,并思考是否需要针对链上证券和其他加密资产进行监管改革。那些为链下证券设计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不适用于链上资产,反而会抑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我担任主席期间的关键优先事项之一,就是为加密资产市场制定一个理性、明确的监管框架,确立清晰的制度规范,涵盖加密资产的发行、托管和交易,同时继续阻止违法行为。清晰的规则对于防范欺诈行为和保护投资者至关重要——尤其是帮助投资者识别不符合法律的骗局。
今天的SEC已经不同以往。未来的政策制定将不再依赖临时性的执法行动。相反,委员会将使用其现有的立法权、解释权和豁免权,为市场参与者制定真正“量身定制”的标准。SEC的执法策略也将回归国会的最初意图,即打击对既定义务的违反行为,尤其是在欺诈与操纵方面。
这项改革需要委员会内部多个办公室和部门的协调合作,因此我非常高兴地看到,Uyeda委员与Peirce委员合作组建了“加密货币工作组”。长期以来,SEC一直受到政策制定孤岛化的困扰。加密工作组正是我们各政策部门携手合作、迅速为公众提供急需明确指引的典范。
接下来,我将就加密政策的三大核心领域——发行、托管、交易——分别说明。
首先,我希望SEC制定出清晰且合理的指导方针,适用于构成证券或投资合约的加密资产的发行。目前,仅有四家加密资产发行方进行了注册发行或依据Regulation A完成发行。大多数发行方规避这些方式,部分原因是很难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当发行方并不打算发行传统证券(如股票、债券、票据)时,他们往往也难以判断其加密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是否应受到投资合同的约束。
过去几年,SEC最初采取了“鸵鸟式”监管策略——似乎是在期待加密领域自行消亡。随后又转向“先开枪、后提问”的执法导向型监管。这期间,SEC声称愿意与拟注册方沟通,“欢迎上门拜访”,但这在实际中只是虚晃一枪。因为SEC并未为这种新技术调整任何注册表格。例如,S-1表格仍要求披露高管薪酬和资金用途的详细信息,而这些信息在加密资产的投资决策中可能并不重要。此前SEC曾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信托(REIT)等修改过披露表格,但尽管近年来投资者对加密资产的兴趣大增,SEC却始终没有对加密领域做出类似调整。我们不能强行让“方钉入圆孔”来激励创新。
我致力于引导委员会走上新路径。委员会工作人员最近发布了一项声明,明确了某些注册与发行活动的披露义务。工作人员还进一步说明了其观点:某些发行和加密资产并不适用联邦证券法。我已要求他们在我的指导下,继续对其他类型的发行和资产提供进一步的说明。然而,目前的注册豁免和安全港条款,未必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加密资产发行。在我看来,工作人员的这些声明都只能是过渡性的。委员会采取正式行动才是关键、也是必须的。
与此同时,我已要求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更多的指南、注册豁免与安全港,来为美国本土的加密资产发行创造明确的路径。我相信,证券法赋予委员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支持加密行业,而我有意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其次,我支持给予注册机构更多选择权,自主决定如何托管加密资产。委员会工作人员最近撤销了第121号会计公报(SAB 121),这为希望提供加密资产托管服务的公司扫除了重大障碍。那一公报的出台本身就是一个严重错误。工作人员不应在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越权替代委员会进行如此广泛的政策规定。该规定制造了不必要的混乱,并且在影响上大大超出了SEC的本职权限。
当然,仅仅废除SAB 121远远不够。SEC还应做更多工作,以提升合法托管服务市场的竞争性。
我们有必要明确:什么样的托管人可以被视为《投资顾问法案》和《投资公司法案》下的“合格托管人”;同时也应提供合理的例外机制,以适应加密资产市场内的某些常见业务实践。许多顾问和基金已经具备了比传统托管人更先进的自托管技术手段,可更安全地保管加密资产。因此,现有托管规则可能需要更新,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从事自托管行为。
此外,我们可能有必要废除并取代“特殊目的经纪交易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制度。目前仅有两家此类机构在运营,原因就是其被施加了过于严格的限制。事实上,经纪交易商从未被明确禁止托管非证券类加密资产或加密资产证券,但SEC可能需要出台明确措施,说明客户保护规则与净资本规定如何适用于这类活动。
第三,我主张允许注册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在其平台上交易更多类型的产品,而非像前任委员会那样加以限制。例如,有些经纪商希望推出一款“超级应用”,整合证券与非证券交易及其他金融服务。一家注册经纪商即便拥有替代交易系统(ATS)资格,也并无任何联邦证券法条文禁止其提供包括证券与非证券之间的“对价交易”(pairs trading)在内的服务。
我已经要求工作人员研究如何现代化ATS监管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加密资产市场。同时,我也要求他们探讨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指南或制定规则,来支持加密资产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的上市与交易。
在SEC及其工作人员制定全面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期间,证券市场参与者不应被迫出海去实现区块链创新。我希望探索条件性豁免措施(conditional exemptive relief)是否适用于那些希望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但现有规定尚不兼容的注册机构和非注册机构。
我非常期待与特朗普总统政府的同僚及国会展开协作,努力让美国成为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的最佳参与地。
感谢大家的聆听,期待接下来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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