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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前期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水电公摊部分进行了清晰界定。
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小区了解到
《通知》提到的水电分摊
规定于3月正式落地实施
不少业主交物业费时发现
公摊水电费真的下降了
不仅如此
业主分摊的水电费需要单独列账
严禁将业主自用水电费用
与公摊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前期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交费
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PART.01
共用水电费明确谁“埋单”
■ 根据《通知》,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包括消防演练用水,都得单独安装计量表,费用由物业企业自行承担,严禁分摊给业主;
■ 小区绿化养护、水池喷泉、清洁用水、节日装饰及宣传活动等能耗统一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业主无须额外掏钱;
■ 小区内商业广告、商铺经营等活动的用水用电,费用由经营受益方承担;
■ 业主仅需按户合理分摊小区公共路灯、住宅楼内走廊、楼梯及电梯的公共用电,而且这部分费用需独立核算并公示明细。
近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小区了解到,《通知》落地实施后,市区部分小区如美的未来中心小区、金湖春天小区等,业主分摊的水电费有所降低。“钱虽降不多,但收费清楚明白,我心里踏实多了。”美的未来中心业主王先生介绍,以前物业费里的水电分摊项目不明不白,如今消防用水、路灯电费等项目都明确不用业主出钱,他每个月省了七八元。
据了解,大部分业主的公摊水电费下降幅度均在10元以内。如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且有车位的业主公摊水电费降低了七八元,面积9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且没有车位的业主公摊水电费降低了二三元。但也有部分小区因此前物业公司已经承担了相关共用水电费用,业主的公摊水电费并未发生变化。市区广博峰景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雷宜珍介绍,该小区物业公司自用的水电费用一直由物业公司承担,公共保洁绿化养护用水、消防用水也从未分摊给业主,因此该小区业主的物业费没有发生变化。
PART.02
每月车位管理费最高收50元
对于有车一族关心的车位管理费问题,《通知》给出了最高收费标准:自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及共有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最高不超过50元,其中还包含了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普通车位1.5倍收取。《通知》严令禁止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后,再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市区恒隆御景山庄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马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的车位物业管理费为每月50元,子母车位为每月75元。小车车位出租的价格为每月250元,摩托车、电动车车位的出租价格为每月40元,出租价格均包含了物业管理费。
在市区广博峰景小区,小区车位管理费每月仅收30元,出租的车位不另外收取车位管理费,且子母车位“一视同仁”,未额外加价。“公共区域包括车位的用电都是独立计量,每月公示分摊明细,业主们都很认可物业公司的做法。”雷宜珍说。
PART.03
业主分摊费用需单独列账
《通知》着重强调,物业企业必须将分摊的水电费用单独列账,定期公布总金额、分摊方式以及每户应缴明细,坚决禁止与业主自用水电费混合收取。在市区御水雅筑小区一栋住宅楼的电梯里,记者看到上面张贴着整栋楼的物业收费明细,其中明确细分了电梯电费、楼道照明等收费项目。市区御水雅筑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洪女士表示,物业公司的任何收费项目都会向业主定期公示,并且张贴在电梯里面公示。业主盘女士表示,《通知》细化规则、强化公示,有力约束了物业企业随意转嫁成本的行为,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
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市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标准由各地市自行制定。2020年,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对物业费最高限价有规定,但水电费分摊未明确。2019年相关规范性文件到期后,小区水电费分摊投诉和咨询增多,因此,市发改部门与市住建部门共同出台了这份补充通知,用来明确收费规则。这是对我市既有物业管理政策的细化完善,有效厘清了物业与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部分,特别是公摊水电费的收费问题。
共用水电费分摊按如下规定执行
●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含消防演练用水),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 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清洁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 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 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 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 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清洁用水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为提高共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文字 | 阳江日报(记者/梁驰)
资料图 | 陈宏侃、谭文强
编辑 | 任明皓
校对 | 颜振勇
审核 | 李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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