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参考报
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深化高水平开放,要把着力点放在区域、放在周边,实行自主开放与单边开放的特别之举。
主动扩大面向RCEP的“零关税”范围
第一,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主动提速履行降税承诺,扩大“零关税”覆盖范围。我国主动提速履行降税承诺,将为RCEP区域经贸合作带来重要市场机遇。建议适时宣布提前履行对RCEP的降税承诺,提前实施2030年前后的降税承诺;扩大“零关税”覆盖范围,争取达到95%以上。当前,在RCEP协定框架下提速降税承诺的时机成熟、风险可控。
第二,加快降低中间品关税税率。对东盟中间品、工业品实现“零关税”。建议在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加快实现自东盟进口中间品“零关税”全覆盖,充分发挥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的优势,助力东盟企业深度融入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扩大对东盟“零关税”范围,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放宽国内企业在高铁、电力装备、新能源设备、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走出去的投资限制;支持中资企业与东盟企业共建境外产业合作园区,打造电动汽车、光伏产品、机电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加强与东盟在数字与绿色供应链的对接。
第三,提升RCEP区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RCEP贸易便利化条款。例如,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3.0版中更高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经济技术合作、供应链互联互通等条款。
加强与东盟农产品等领域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对接,降低非关税壁垒。如建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合作协调机制,向东盟提供能力建设与技术援助,推动形成中国-东盟农产品共同大市场。
推进服务业自主开放与单边开放
第一,扩大单边免签政策实施范围。拓展单边免签国家范围,拓宽免签事由。建议对欧盟、东盟、海合会等符合条件的国家实施单边免签负面清单政策。在免签事由方面,尽快增加短期就医、短期教育培训、短期学术交流、短期演出等;延长单边免签入境停留时间。建议将单边免签入境最长停留时间由30天延长至90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酌情延长至180天;放宽第一入境点限制,实施“多点入境”和联动过境免签等政策;以单边免签吸引更多对我国友好的“顶流”,鼓励其在国内开展演出和交流等,更好地向全球宣介中国。
第二,推进教育领域的单边开放。扩大教育领域独立办学政策实施范围。建议在更多城市范围试点将合作办学升级为独资或独立办学;在职业教育领域,将“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城市。
放宽在华留学生的实习与工作限制。建议允许留学生毕业后通过OPT(选择性实习训练)合法停留6至36个月,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推出陪读签证,允许留学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华生活。
制定实施中国版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政策。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吸引全球高科技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或独资办学等,开展STEM人才的教育、培训;放宽STEM领域留学申请门槛等。
第三,扩大医疗领域的单边开放。扩大医疗领域外商独资医院政策的实施范围。建议近期将外商独资医院政策扩大到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实现内外资医院在准入资格标准、审批程序、政策待遇等方面享受平等政策待遇。
主动扩大境外就医主要目的国的优质医疗服务进口。建议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以跨境服务、自然人移动等方式为我国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与国际医疗标准衔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医疗器械、药品进口及临床应用实行“绿色通道”。
提升国际优质医疗健康服务要素进入国内市场的便利程度。建议放宽外国医师执业政策,在国际医疗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实现备案制;探索“外资+保险”联动模式,鼓励与支持外资医院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跨境医疗险种,打通境外商业保险便捷进入外资独资医院的堵点。
建议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大部分医疗开放政策推广至海南自贸港全域。实施更加特殊的政策,把乐城打造成国家级“国际性医疗硅谷”。
第四,扩大电信领域的自主开放。探索开放基础电信业务。近年来,我国在包括海南自贸港等在内的地区开展电信业对外开放试点,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议履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的中方承诺,加快基础电信业务开放;拓展至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和卫星通信业务等业务,明显扩大基础电信业务开放的范围。
第五,扩大文化领域的单边开放。放宽境外艺人在国内开展文艺演出、境外投资演出经营场所和机构的限制。建议近期明显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这两项审批权下放至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
第六,扩大科技与人才领域的单边开放。以打造开放的人才系统为导向,尽快制定并实施国际人才单边开放政策,大力吸引各类科技人才。
放宽技术移民政策。对紧缺行业和特殊技能人才赋予更大权重,优先其绿卡申请;制定精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实行清单外放开限制;拓展人才签证类型;实施面向发达经济体的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制度,逐步扩大职业资格单向认可范围。
以科技市场的单边开放吸引国际科技企业。建议单边开放科技应用大市场,吸引全球科技企业和创新者更便捷地进入我国科技市场。
第七,扩大金融领域的单边开放。拓宽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使用范围,促进资金跨境自由进出。建议将FT账户使用范围拓展至国内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扩大双边本币结算协议范围,覆盖更多的大宗商品贸易。扩大“一带一路”人民币结算试点,在能源、基建等关键领域推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将中俄能源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常态化模式复制到中东、拉美等资源出口国;鼓励贸易伙伴用人民币直接兑换本币,降低汇率风险;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覆盖范围。
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重大突破。加快完善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机制。利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契机,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探索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可兑换。
主动出台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单边开放举措
第一,以单边开放促进中日韩自由贸易进程。建议在RCEP框架下逐步放开汽车零部件、半导体、化工材料等日韩高端制造品进口。
以服务贸易为重点,扩大面向日韩的单边开放。建议在医疗、养老、环保、文化旅游等国内对日韩服务需求较大的领域,率先制定扩大进口清单。重点在服务规则、监管措施、管理方式及标准互认等方面加强与日韩服务市场的对接,打造中日韩服务大市场。对标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促进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进程。
第二,以单边开放提升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合作进程。建议对海合会相关产品实施减税或“零关税”政策,争取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谈判的主动权。加强中国-海合会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推动能源产业链合作,支持双方在勘探、开采、炼化、运输、储藏设施等领域开展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在海合会国家和国内分别建立储备仓、离岸仓等平台等。
第三,单边实施《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建议自主单边实施我国在CAI中的负面清单承诺,在金融、电信、云计算等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自主实施我国在CAI中的公平竞争承诺等。加快与欧盟开展投资贸易谈判,相互下调关税水平。例如,在航空领域降低相关产品的关税税率,深化中欧航空领域合作。
第四,以单边开放举措深化中拉经贸合作。以单边开放助力中拉“发展工程”建设。建议对拉美出口到我国的重要产品实施自主降税,进一步扩大从拉美进口的产品规模。
加快打造自主开放、单边开放新前沿
第一,以先行实施单边开放政策为突破,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实施。建议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金融单边开放,开展人民币资本项下更大开放的探索;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一体化中先行实施服务贸易的单边开放政策;支持辽宁、黑龙江等东北地区自贸试验区开展面向东北亚的单边开放,主动扩大对日韩生产性服务进口;支持湖北等中部地区自贸试验区实施科技领域的单边开放政策。
第二,在沿边地区主动实施单边开放政策。建议支持新疆实行面向海合会国家的油气能源项下的自由贸易与投资政策,开展面向中亚、辐射中东的单边开放探索;支持广西、云南跨境经济合作区率先全面实施RCEP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协定3.0版,打造面向东盟的单边开放新前沿。
第三,在重点口岸加快实施单边开放政策。建议赋予绥芬河、霍尔果斯、丹东、凭祥、磨憨等铁路口岸更大权限,探索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部分政策;强化交易结算、物流配送、金融服务、交易认证等综合性功能,完善海关的互市管理系统,完善风险防范体系。
第四,以建立“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发挥海南自贸港在我国单边开放中的特殊作用。尽快建立“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赋予海南经贸领域的自主权,包括对内制定本地区经济政策和对外贸易交往的自主性。
以“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加快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落地。尽快出台“零关税”清单及制度安排,使“零关税”覆盖范围达到99%以上,实现除限制与禁止目录外的商品进出自由便利;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知名自由贸易港经验,实施有别于内地的禁止、限制进出口商品清单。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课题组组长:迟福林;课题组成员:杨睿、匡贤明、郭达、陈薇、王越弘;主要执笔人: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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