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铜川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现发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铜川市耀州区某商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 年 1 月 16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铜川市耀州区某商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待售西凤酒六年陈酿36盒、西凤酒六年珍藏6盒、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23盒,且该商店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上述商品的证明资料。经鉴定,上述商品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铜川市耀州区某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王益区某殡葬用品服务店
开展服务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2月25日,王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王益区某殡葬用品服务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开展“冰棺”服务未明码标价。经查,2025年2月5日王益区某殡葬用品服务店在开展“冰棺”服务时,未明码标价,收取服务费100元。王益区某殡葬用品服务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某农资经销部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纯硫酸钾)复合肥料案
2024年10月23日,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显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40kg/袋的(纯硫酸钾)复合肥料经检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6.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某农资经销部于2024年6月12日从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40kg/袋的(纯硫酸钾)复合肥料5吨,共计125袋,购进价格为58元/袋,销售价格为60元/袋,已全部销售。该案货值金额7500元,违法所得250元。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某农资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宜君县某五金灯具店
经营不合格电缆产品案
2024年12月12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君县某五金灯具店经营的电缆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外径-平均外径不符合JB/T8734.2_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宜君县某五金灯具店于2023年底从过路货车购进4卷电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上述商品的证明资料,每卷长100米,购进价每卷60元,售卖价每卷85元,以每卷85元的价格销售3卷,一卷拆开以每米1元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115元,货值金额340元。宜君县某五金灯具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新区某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1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铜川市新区某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该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服务型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总局、省局服务型执法指导意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积极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持续推行“柔性指导+精准服务”的服务型执法模式,通过行政提示、约谈指导、合规辅导和“讲清三理”(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明道理)的方法,积极创新探索将“四度执法”模式(精度、温度、力度、透明度)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不断引导经营主体强化自律意识,实现合法规范经营,服务咸阳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陕西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在网络平台
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标示陕西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宣传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未经审查。经查,当事人平台店铺首页展示宣传有“取佰草精华,通健康之源,控降稳养高血压,助力血压健康水平,健康管理师1对1指导,早用早受益早改善”等宣传内容,该公司对其发布内容予以认可,并陈述公司在发布该内容时未在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及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主要做法】
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整改,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较短,属于首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咸阳市市场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推进服务型执法,是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实现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持续时间、广告费用,结合该企业积极整改情况,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执法部门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使企业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咸阳市某蔬菜配送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麦芹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标示咸阳市某蔬菜配送公司销售的“麦芹”经食品安全抽检,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308公斤“麦芹”,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主要做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麦芹”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案不合格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姓名、电话、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购进的“麦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咸阳市市场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要求,通过具体实践平衡行政执法的适法性、合理性与准确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处罚尺度与违法情形相匹配,既彰显了监管为民的服务理念,又积极传递执法温度,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为构建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提供了有益实践。
咸阳市秦都区某餐饮业店(个体工商户)超范围
经营凉菜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标示秦都区某餐饮店在某网络经营平台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当事人在网页菜单中标注有“凉拌黄瓜、凉拌土豆丝”等凉菜类销售,但其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制售”,当事人对其发布内容予以认可,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主要做法】
针对当事人在某网络经营平台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检查后均已下架相关链接,至案发时网上仅销售1份,金额14元。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3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阳市市场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以“宽严相济”为原则,将服务型执法理念贯穿实践,通过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实现执法重心从单纯惩戒向规范引导的转变。这一举措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有效平衡了规范与惩戒的关系,推动市场主体主动强化合规意识,逐步形成“自觉守法—减少违法—良性发展”的正向循环,创新实践既传递了执法温度,又彰显了理性执法的专业性,充分展现了“监管为民”的治理智慧。此举不仅有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公信力,更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与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了成功范例。
咸阳市秦都区某餐饮店未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对外
公示许可证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标示秦都区某餐饮店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首页“食品安全档案”链接页面中未对外公示许可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入驻某网络交易平台,因疏忽仅上传了营业执照,未上传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未对外公示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
【主要做法】
针对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未对外公示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检查时,立即上传公示了有效的许可证信息,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证照公示作为守护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屏障,既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的核心手段。消费者凭借公示的证照信息,可迅速核验商家经营资质与合规性,有效规避消费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中,咸阳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商家未公示许可证的问题,迅速干预指导,成功防范消费者因信息不透明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执法过程中,秉持人性化、服务型执法理念,不仅主动指导、督促商家及时上传许可证,还深入开展法规宣讲,精准识别经营风险并提出整改建议,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来源: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期监制:王战荣
本期编辑: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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