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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2025年4月11日,乔治城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刘立之,在上海中信书店江湾里店进行了新书:《从点击到繁荣:中国电商的政治经济学》(英文书名:From Click to Boo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commerce in China)分享会。本次活动由林垚主持。本文为时差播客与澎湃新闻合作刊发的文字稿。
林垚:我读完这本书以后特别激动。2007年我出国读博的时候,中国已经有阿里巴巴等电商,但那时电商在我们生活中还没什么存在感。出国后,我在美国买了一部电脑,它预装了易趣(eBay)。当时我对于在网上买东西、在网上交易感到非常新鲜,因为我在中国没有太多此类体验。在读博期间,我的老师也和我们讨论,在中国是不是因为这方面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民间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所以电商平台尚未搭建完善。那时候美国已经有亚马逊、易趣,但中国还什么平台都没有。这是那时候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结果20年间,天翻地覆,大家都在拼命地想要寻找答案——电商为什么会在中国如此成功?反观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电商,似乎都没有取得这样规模的成功。很多人尝试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但研究题目本身难度很高,很多答案不得要领,也有很多人放弃。所以在读到这本书以后,尤其是看到刘老师用了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从定性到定量,从访谈到随机试验,挖到了别人触及不到的数据库,可以说这样的研究是我们政治学学者的骄傲。而且刘老师用这些方法搭建出了非常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超越了主流学界过去二十年的想象。
刘立之的电商研究之路
林垚:在聊具体的理论,书里的方法、案例之前,我想先从比较轻松的话题说起,刘老师能不能谈谈你是怎么走上政治学研究的道路,又是怎么开始做电商研究的?刘老师在书里提到,在政治学界,电商研究一直是大家不太触碰的问题;反而在社会学或其他领域里,研究电商的人稍多一些。有些声音会质疑,电商研究的政治性在哪里?在政治系的大环境下,你的研究有没有遇到阻碍或被冷落?
刘立之:谢谢林老师的介绍。我最初对政治学感兴趣,是因为关心如何增进社会福祉。或许每个人在生命中的某个阶段,都曾怀有让世界变得更好的愿望。刚读博士时,我原本打算研究国际关系。至于后来为什么转向电商研究和政治经济学,与我当时的心境密切相关。
在美国读社科博士是一段极其漫长的旅程,通常需要五到七年。我常常感到一种“沉甸甸的稀薄感”:沉重,是因为学术研究没有标准答案,充满试错与挫折;稀薄,是因为进度缓慢却要求持续推进,极度依赖自驱力。所以我那时就在想:既然这个过程本身并不轻松,那我至少得做一个让我觉得兴奋、有意思的项目,这样才不至于虚度时光。
选择电商作为研究对象,除了让我感到兴奋,也带有某种“学术叛逆”。博士早期,我们会逐渐习得一种学科的“世界观”——理解现实的理论框架。但学到一定程度后,我开始怀疑:这些理论真能解释现实吗?它们是否有选择性地挑取案例,以验证自身?我想通过一个鲜活的议题,比如电商,重新接触现实。
其实2013年前后,海外学界对中国互联网已有浓厚兴趣,但多数聚焦于社交媒体和信息治理。但我意识到,互联网还有一个经济功能——如果我们要理解互联网如何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绕不开经济问题。就在这时,一位好友告诉我,已经有很多农民在偏僻的村落利用电商,把产品卖到全国甚至全球。这让我非常激动,因为城乡差距是我长期关心的问题。而电商似乎打破了“资源只向城市集中”的格局,为边缘群体提供了新的机会,这是一种很重要的赋权。我当时还去了淘宝组织的首届电商峰会,非常激动地看到了互联网的经济功能对很多人生活的改变。我由此坚定了做这项研究的决心。
但对一名政治学博士生来说,这并非“安全”选题。我也因此遭遇不少质疑:电商是商业问题,它和政治学的关联在哪?在那个时候,硅谷与华盛顿还没有很深的交集,政治学界对科技议题也不怎么感兴趣。许多老师善意提醒我,这个项目可能太早、太冒险。因为在那个时候,阿里还没有在美上市,马云等中国科技巨头在海外知名度不高,相关研究也缺乏基础。
但很幸运的是,我的导师戴慕珍教授(Jean C. Oi)理解并支持我。她说,虽然她也不确定电商的“政治性”在哪里,但她了解中国:在中国,任何涉及商业的现象,背后一定与政治、治理、国家密切相关。这让我意识到,这个项目不仅可以做,而且值得做。
林垚:之后我们也会聊聊你遇到的困难,以及你如何克服困难。我们不妨先来谈谈这本书到底都在讲什么?书中提出的理论到底是什么?一方面这个叛逆性的题目是很难做的,需要研究者用不同的方法,去挑战自我。另一方面,它跟主流的观点有差距。在过去,大家预测中国的电商做不起来,因为民间缺乏信任,缺少法治精神的托底等等。但是书中提出了一个很巧妙的视角,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恰恰是因为缺乏了某些东西,所以才给了电商一个野蛮生长的机会。我的介绍比较粗浅,还是请刘老师来展开介绍一下书中的理论。
刘立之:本书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市场制度如何建立,而中国电商的崛起揭示了一条数字化制度发展的路径。
中国电商的成功背后其实藏着一个悖论:起初,中国并不具备电商发展的理想条件,然而最终的发展速度却远超西方。2000年初,中国电商市场规模很小,发展条件也远不如西方成熟。例如,西方信用卡普及,消费者网购遇到问题可通过信用卡公司维权;假货较少,消费者信任度更高;再加上浓厚的消费文化氛围,许多人曾预测电商最先在西方蓬勃发展。但事实是,在过去20年里,中国电商实现了高速增长,如今已占全球近50%的在线零售额,远超欧美市场。正如马云所说,电商在西方是“甜点”,在中国却是“主食”。
为什么很多人未能预见中国电商的崛起?一个核心障碍是“信任”的建立。电商是一种高度依赖制度保障的市场形式。与线下交易相比,网购具有更强的“陌生人交易”特征:看不到卖家、摸不到商品,却要先付款、再等待发货。在早期,平台上多是无品牌的小商家,假货问题严重,消费者缺乏安全感。一般而言,在法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人们倾向于和熟人交易,而电商却要求在缺乏熟人关系的情况下构建可信交易机制。信任难以自发生成,唯有制度建设才能为其提供保障。一旦欺诈行为得不到惩罚,市场信任就会崩塌,交易无法持续。
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二十年前面临着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类似的法治短板,却在短时间内构建出了一个高度依赖制度支撑的电商市场,实现了在发展中国家中极为罕见的陌生人之间的小额高频、大规模、跨地域交易。那么,这一电商市场所需的制度基础究竟从何而来?
我的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并非完全由政府直接供给,而是在政府与市场,尤其是政府与数字平台企业的互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将这种现象称为“制度建设的外包”(以下简称“建制外包”)——即政府将部分制度建设与执行的功能,通过默许或合作的方式“外包”给平台企业。
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难以推动经济发展,根源在于缺乏成熟的法治体系,而政府短期内又难以建立起强有力的市场制度。中国电商的兴起则展现了一种不同的路径:政府通过“外包”形式推动制度建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平台公司在制度探索与试验中的角色持鼓励和默许态度,甚至开展合作。这种外包式制度建设为电商市场提供了基础支撑。
典型的制度机制包括:平台担保支付系统、反欺诈机制、便捷退货制度等。这些不仅是商业工具,更是维系市场信任的关键制度安排。一旦线上平台的制度体系趋于成熟,国家也可以借助其强大的数据能力和执行能力,来推进部分法律的实施与落地。
建制外包——一种策略性的行动?
林垚:当我们谈论建制外包时,我们可以思考:国家是策略性地、有意地去外包,还是事后想要收回,但为时已晚?这个过程可能存在部门利益之间的相互推诿:有的部门想要收回,有的部门想要外包,有的部门根本无所谓,或者压根没有注意到这个现象。思考这个问题能帮助我们去理解国家的意图或策略,分析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角色。
另一点,外包就意味着肯定有一个承包方,刘老师在书里面也提到,原来易趣那么早就进入了中国。2003年,易趣曾试图在中国进行试点,后来放弃了。作为背景,2003年易趣收购了PayPal,采用了后者的支付系统。假如当时有一个建制外包的空间,如果我们认为国家允许或者鼓励外包,为什么那些外国的平台和金融机构没有去承揽这些业务?最后反而是淘宝这些本土企业开始做这些业务。这背后外国公司机构有什么考虑,是因为他们水土不服,不愿意投入成本?还是说这些公司觉得作为外人,去承包这些业务,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碍,所以干脆放弃这个市场?这中间有没有一些更具体的政策因素,导致了本土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这个方面的不同选择?
刘立之:这些问题都特别好。
首先,关于建制外包,我想补充几点。国家最核心的职能之一是制定并执行规则,通常依赖于法律体系来实现。然而在电商发展初期,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执行也面临诸多障碍,难以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在这种背景下,平台不得不构建起一套“私有制度”,以确保合同履行。
例如,平台推出担保支付机制、防欺诈系统,以及“闲鱼小法庭”等在线陪审团制度来解决用户纠纷;其他保障机制还包括“七天无理由退货”、运费险等。这些制度使平台在事实上承担了制定和执行规则的双重角色。一旦这些制度形成,由于平台在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它们也成为协助国家执行难以落地规则的重要力量。如今,平台企业已承担起大量原本属于公共部门的职能,而这一过程多是在政府默许甚至正式合作的框架下完成的,即我所说的“外包”。过去,人们常将国企与私企的主要区别视为是否承担国家政策任务,而如今,这一界线正变得模糊:大型私营平台企业也日益成为国家治理职能的重要承载者。
刚才林老师问,这种外包到底是不是有意为之?
我将“外包”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法理意义上的外包,我称之为“显性外包”,这里面的政府意图特别明显。因为它涉及政企合作项目的启动,以及合同或战略协议的签署。近年来,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各类平台公司,与中央部委、各级地方政府,签订了大量战略合作协议,这是政府主动将部分职能交由企业承担的典型例子。例如,朝阳警方与阿里合作开发反诈系统,许多平台公司负责的在线监管与执法工作,实质上也是在与警方合作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法律执行的外包行为,已经超越了零售或线上市场范畴,触及更传统的国家治理领域。例如支付宝与警方联合推出“团圆”系统:一旦有儿童失踪的预警信息,系统会向周边用户的支付宝账户推送提示,以协助警方寻找被拐儿童。这种合作模式有非常明确的协议安排,将部分执行职能授权给了企业,当然是有意为之。
此外,还有一种“默许型”的外包,我称之为“实质性外包”。在这种情形下,国家既未明确授权平台可以承担某项职能,也未加以禁止。即便平台规则的创新对传统经济体系、既得利益造成冲击,政府通常也选择观望,不着急监管,默许其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管,不是政府没能力管,也不是政府缺乏信息,而是政府为了给市场留空间的“战略性不管”(strategic nonregulation)。
这种默许给了平台公司极大的操作空间,使其能在制度空白地带展开一系列创新与制度执行的实践。在电商发展的近15年间,平台企业快速壮大,尽管伴随着不少争议,例如对实体零售的冲击、假货问题,包括支付宝和国有银行的张力等等。但从国家层面来看,这其实体现了一种“包容审慎”的战略性治理思路:即在制度尚未成熟之际,有意给予新兴业态更大的试错空间,书里面有很多的访谈证据、领导人讲话和新闻证明这种做法是有意为之的。
林老师提到的另一个问题也值得反思:为什么当年像易趣这样拥有压倒性市场份额(2002-2003年约占七八成)的企业,未能建立起一个电商帝国?阿里最初创办淘宝,其实是一种防御性策略——防止eBay进入中国蚕食其B2B市场。然而短短两年,市场格局就发生逆转:资源更有限的阿里反而击败了eBay,使其最终退出中国市场。
在平台经济当中,我们常说先发优势很重要,但在这个语境下面,拥有众多资源、有先发优势的一个外国公司,最后却节节败退。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对中国商业制度环境足够理解。平台公司要有意识地去弥补制度的不足,这个不足就是信任的缺失。
当时eBay采用在美国的电商模式,因为美国用户多数用信用卡支付,假货比较少,属于一种相对比较高信任的模式。eBay当时做电商模式的时候,基本就是把西方那一套搬到中国来了,但这套基于高信任基础的模式不足以让中国消费者信任。
阿里作为本土企业,更深刻理解中国市场中信任缺失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关键障碍,它开发了具备担保支付功能的支付宝,保障交易安全。又如,eBay长期禁止买卖双方直接沟通,担心用户私下交易导致平台失去抽成机会;而淘宝则认识到,建立信任才是促成交易的前提,因此允许用户通过“阿里旺旺”进行交流。这些平台设计看似技术性的安排,实则有效地回应并缓解了信任赤字。
一些人认为,eBay在中国败给阿里是因为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认为作为外企,eBay更难获得支付牌照等资质。然而事实上,阿里的支付宝在创立初期同样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而eBay败给淘宝是在支付宝获得支付牌照之前几年就已发生的。这表明关键并不在于政策壁垒,而在于两家公司对中国市场的理解迥异。中国本土平台企业更理解信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出一套适合本土环境的在线市场制度。
林垚:书里面还详细地讨论了电商的崛起,它对中国政治经济生态的整个影响,包括对央地关系的影响,例如对农村的扶贫起到多大作用等等。能不能先给我们讲一下,电商怎样去介入到央地关系中?在我看来,书中电商研究的政治性,一方面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建设由平台补足,但与此同时,在更传统的政治关系、在更垂直的央地关系之中,电商也起到了作用。
刘立之:电商不仅是对实体商业的替代,更是一种全国性的商业协调机制。传统上,中国的商业活动深受地域限制,企业在何处经营就受制于当地的法规与地方政府。中国并非一个统一市场,而是由多个地方市场构成,每个地区的政策和文化背景各异。然而,电商的兴起打破了这种地域割裂:无论买卖双方身处何地,只要进行线上交易,便自动纳入一套统一的平台规则体系。举例来说,买家可能在上海,卖家则位于江苏的某个村庄,双方却能基于相同规则完成交易。
这一跨区域交易体系对协调机制提出了极高要求。中国的治理体制以“政治集权、经济分权”为基本特征,中央制定政策方向,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细化。在电商兴起之前,大多数交易、生产在本地进行,能够卖到全国的企业是少数。然而,电商让无数中小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也能参与全国交易。相比之下,电商让无数中小商户和个体经营者得以参与全国交易。据统计,每天有2亿至3亿个包裹在路上,背后对应的是大量跨省、去中心化、金额较小、但频次极高的交易行为——可以想象地方政府要监管这些交易非常不易,因为它需要不同地方政府之间有非常多的协作,而这种协调机制目前还不完善。
以纠纷处理为例,线下交易纠纷往往因买卖双方同处一地而便于处理。但当电商发展之后,很多卖家和生产商品的工厂根本就不在一起,他们只需要一部手机、一个账号就可以去联系工厂。现在的交易,只要把买方信息给到工厂,然后就可以直接从工厂发货。这就导致消费者和生产者,还有卖方不在同一个地方,而这样的交易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这就导致纠纷特别难以解决。这种分散、异地的交易模式使得传统地方司法和行政干预手段面临挑战。以杭州余杭法院为例,因阿里总部设于当地,电商初期的大量纠纷集中于此,显示出区域法律资源与全国性市场间的错位。这也意味着,平台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治理职能。
在调研过程中,我还注意到平台公司的“强势地位”。与传统实体企业(如房企)高度依赖地方政府不同,平台公司因其资产的虚拟性和高度流动性,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它们可以在多个地方政府之间谈判,争取更优政策支持。例如在开展扶贫合作时,平台往往会向地方政府提出前置条件,如提供土地、房屋、培训资源等。这种互动更像是商业谈判,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政企关系。
电商的兴起也重塑了央地关系。一方面,小卖家“上线”后,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显著减少,不像实体店一样那么依靠土地、执照等地方资源,也无需门店和即刻库存。相反,他们更依赖平台提供的流量、支付系统、物流与客服支持。另一方面,平台拥有的海量数据(维权)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政府的信息劣势。例如,某大型平台曾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基于一篮子在线商品价格编制“网络版CPI”,为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持。
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伴随着电商交易纠纷的激增,原本地方的问题可以地方解决,当电商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之后,对全国统一治理机制的需求愈发迫切,“互联网法院”由此应运而生。买卖双方或其他纠纷主体可以在线进行远程庭审,在短时间内完成审理。这一制度创新在早期也得到了平台公司在技术与流程设计上的支持。在某种意义上,平台不仅是制度的适应者,也是制度创新的积极推动者。
林垚:从这点上能看出不同的国家一些共通的经济趋势,这几年硅谷的某些大公司、平台公司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也很大。亚马逊就曾公开表示要在几个城市里选一个地方建仓库,问政府要不要来招标,给亚马逊提供税务优惠,最后选了一个为它提供最多优惠的城市。这些头部大公司、平台公司在地方政府面前似乎都是那种“膀大腰圆”的形象。
刘立之:是的,其实通过平台公司提供治理,既有利也有弊。关键在于,这套“私有制度”的质量高度依赖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良性的竞争,而非一家独大。
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特征。作为双边或多边市场,平台的核心不在于销售特定商品,而在于促进用户持续交易。买家越多,吸引的卖家也越多;卖家越多,又会吸引更多买家,从而形成自我强化的增长机制。一旦某个平台形成规模优势,它往往很难被替代,并可能不断扩张。
然而,平台一旦做大,就容易缺乏制衡机制。例如,它可能对用户和商家进行不对等压榨,如强迫卖家在本平台提供最低价格,限制其在其他平台上的定价权,这已构成对市场竞争原则的破坏。由此可见,平台主导的“建制外包”虽能填补治理空白,但若缺乏监管和竞争环境,其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问题源头。
因此,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建制外包也需要在国家有效监管下运作,使平台之间的相互竞争处在一个良性的状态,才能实现制度创新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林垚:这也呼应了你在书的最后部分提到的,在过去的五年里面,国家试图把这个建制外包往回收一点,但最后又开放了一些,这是一个不断校正的过程。2020年后,国家出于种种考虑,试图把平台的一些权力往回收。平台做大了以后,就有垄断性,它的权力会产生负面后果,带来包括侵犯数据隐私,压榨小商家等等。这个时候国家要选择出手纠偏。
但在过去几年里面,我们会看到有一种反资本主义的呼吁。那么在政策层面,到底是这种呼吁促使建制外包被国家收回,还是因为先出现种种问题,让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平台应该被限制?
刘立之:其实建制外包一直都存在。在2020年监管宽松的阶段,平台公司就拥有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2020末至2023年中期则是强监管时期;而现在,监管有所放松,进入所谓的“常态化监管”阶段,强调“稳预期、增信心”。无论是此前、期间还是之后,建制外包从未中断,区别主要在于外包的范围与领域有所调整。比如目前在金融领域,国家可能更谨慎一点。
事实上,经历强监管之后,建制外包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制度化。越来越多的平台公司以“显性外包”的方式——通过与政府签署协议、在法理框架下明确其治理职责——参与到国家治理中。一方面,平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政府证明自身在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平台在技术能力、数据资源与用户覆盖面上的独特优势,是推动有效治理的重要工具。现在面对一些经济监管问题,国家会委托让平台公司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一些法学学者的研究指出,许多平台公司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希望加入“避风港”条款,即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无意违规或违法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这本质上是一种容错机制,有助于降低平台在承担公共职能时的合规风险。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监管与外包其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政府之所以允许平台发展,某种程度上是对自身监管能力的自信。监管不仅是对平台行为的约束,也是在外包基础上确保其不偏离国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看来,监管与外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反而相辅相生。
关于监管的动因,它往往同时包含意识形态上的警惕与经济理性的考量,两者交织,很难截然分清。前者体现在对私营平台权力膨胀的担忧,甚至出现“平台公司应国有化”的声音;后者则包括数据安全、市场公平、反垄断等问题。这两类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完全剥离。但前者——对于私有资本的警惕——应该说是一直存在的,即使在平台公司诞生之前也存在。而实际的监管行动,则更多是在平台规模不断扩张、与经济理性相关的结构性问题——如数据垄断、市场失衡等——进入公共视野之后才逐步展开。因此,从动因来看,经济理性无疑是推动平台监管的关键因素。
平台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握尺度。一方面,平台制度创新本身需要一个宽容的政策环境和试错空间。以支付宝为例,其早期发展充满不确定性,但政府并未一开始就禁止第三方支付,而是给予其探索空间,最终颁发支付牌照,体现出制度的包容性。这种允许试验的环境,对鼓励平台创新至关重要。
但另一方面,如果平台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也可能带来市场失灵和治理风险。未来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控制平台负外部性的同时,不抑制其制度创新能力。这种平衡,对平台治理本身,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都是至关重要的。
电商崛起如何影响农村经济
林垚:书中另一个有趣的观察是,电商崛起后对农村经济,以及农村家庭福利造成的影响。你提出了一个非常新颖的结论,对于到底谁在农村里面富起来了,谁获得了电商经济的好处进行了细分。能不能详细谈谈这部分研究?
刘立之:农村电商是我一开始对电商感兴趣的原因。当时我去山东湾头县做调研,这个村位于黄河的入海口,土地极其盐碱化,耕种非常困难。当地人就用一个湖边的蒲草、柳条作为原材料做草柳编,在线下进行售卖,但市场很小。大概在2006、2007年,有一些村里面出去的大学生开始在线上卖草柳编,很快致富。村民们纷纷效仿,整个村子都富起来了,村里甚至出现了非常多的电商广告。
我印象最深的一次访谈,是在春节物流停运的时候,在寒风凛凛的大街上采访一个卖鱼的大爷。卖鱼是他的老本行,物流停了他就回去卖鱼。而他之所以做电商,是因为他的儿子开了一个网店,他帮儿子做客服。最神奇的一点是,虽然大爷不太说普通话,但却会拼音打字。他做电商前从来没有用过手机和电脑,所以输入都是“一指禅”:靠一根手指打字。
包括我当时还去徐州的东风村,这个村是做垃圾回收的,以前比较贫困。村里有个年轻人在外地打工,在上海进了宜家的家具店,发现这种拼装的家具很简单,在村里也能做,如果卖到线上说不定能发展。结果他回到村里面,想找一个木匠,没想到村里没有做家具的木匠,最后找了一个做棺材的开始做家具。谁料这一下促进了整个村子的经济,现在村里电商发展非常好。
在这些地方,电商要么是把一个线下的市场、产业卖到网上,要么就是从无到有地创造了一个当地的行业。原来有一种说法,农村是一种信息孤岛,产品很难卖到全国市场。但电商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市场准入的入口,很快大家都富起来。
过去,中国也在尝试很多扶贫的方式,也提出过电商扶贫。电商扶贫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电商引入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乐于促成这个项目,因为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甚至可能让一些在外打工的人回到村里去。平台公司也想推进这一项目,因为电商在城市里面已经触顶了,而中国有这么多的农村人口,如果能卖到农村去,也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当时就想,这些因为电商致富的村子可能很特殊,比如本身有创业带头人,或者生产适合在网上卖的产品。但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这些特殊条件。那么如果把电商引入到一个普通的农村地区,能不能产生同样的效益,能不能复制那几个村子的成功经验?也就是说,从普遍意义来说,电商下乡究竟能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应?
那个时候阿里巴巴在做一个叫“千县万村”的计划,计划是在三至五年内投资1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把电商引入中国的10万个村。10万个村占到中国所有行政村的六分之一,数量很大。
在这项研究中,我与合作者采用了经济学中最为严谨的评估方法之一——随机对照试验(RCT)。这是目前衡量某一行为或干预是否有效的标准方法。
我们在100个村庄中随机选取了试验组和对照组各一组,这两组在人口结构、初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基本相当。我们随后在试验组中推动电商接入,而对照组暂时不予接入(当然,出于伦理考虑,一年后所有村庄都会被接入)。如果试验组在接入电商后,村民的福利、交易行为等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对照组没有类似变化,那么这些差异就可以归因于电商的引入。
那么,当时是如何在村里“接入”电商的呢?以阿里和京东为例,它们在村里设立了一个电商服务站,外观看上去像一家实体店,但店里并没有太多商品。主要配置是一台电脑和一个显示器。村民可以走进服务站,由一名受过培训、返乡的大学生协助他们操作电商系统。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因为平台意识到,农村电商推广困难的核心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和数字技能的缺失。许多村民既没有在线支付账户,也不了解网购或网销的流程。因此,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帮助他们完成操作,并在过程中学习如何买卖,从而真正融入数字经济体系。
这个电商服务站除了解决信息问题,还解决了物流问题。物流接入是电商下乡的关键。我当时做了一些调研和访谈,发现在接入电商之前,农村地区基本未被商业快递体系覆盖,主要依靠传统的邮政系统。许多偏远地区如果收到包裹,往往只是收到一张邮政的通知单,通常半个月或一个月才发一次,让村民去就近的县城或乡镇自取,包裹并不会送货上门。与此同时,商业快递公司由于订单量有限,也缺乏将服务延伸到农村的激励。因此,要真正让农村接入电商,不仅需要设立服务站点,还必须让物流真正“进村”,确保农民在网上下单后能实现送货到家。
所以我们研究当中所说的在试验组村引入电商,指的就是在这些村建立电商服务点,而这个服务点同时解决了信息和物流的问题。
这项试验持续了大约一年。第一个重要发现是在“买”的方面,电商带来了消费的平权。对许多村民来说,福利的改善来自于他们突然可以在线上买到更多、更便宜、质量更高的商品。我们发现,在参与试验的100个村庄中,平均约有14%到15%的村民因使用电商而获得了显著福利——简单来说,就是用同样的钱可以买到更多、更好的商品。
这14%到底算不算多,很难简单下结论。但可以确认的是,这部分人确实通过电商获得了原先在本地买不到的商品,电商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由于这些村庄普遍贫困,人口外流严重,许多电商使用者实际上已经外出务工,留在村里的多是老人和儿童,他们的消费能力较弱,使用频率也较低。
另一个相对令人失望的发现是在“卖”的方面没有观察到显著效应。实际上,无论是地方政府、阿里巴巴,还是国际组织,甚至其他国家,都对农村居民通过电商卖货的现象寄予厚望——他们希望农村老人能够转型为电商卖家。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后来我意识到,这背后其实涉及更深层的问题: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不仅仅在于市场准入或交易机会,还包括教育、人才储备等基础能力的系统性不平等。尽管电商能提供市场准入,但要真正让农村居民实现“能卖”,电商之外还需要配套一整套支持服务。例如,近年来一些平台推出了农产品直播带货的业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但直播也有一定的局限,农产品由于其非标准化特性——比如:一个西瓜甜不甜,消费者在线上很难判断——也很难像标准商品比如衣服那样实现规模化销售。
所以总结而言,电商带来的消费平权是最直观的福利,但在“卖”的环节,农村面临的障碍仍然很大。
林垚:农村内部因为文化资本或各方面的差异,导致它作为卖方利用电商的能力和意愿和城市有所差别,最后我们会在农村内部观察到一种类似阶级分层的现象。我比较好奇,物流是不是发展农村电商的必要条件?
刘立之:是的。我们通过试验评估了农村电商是否能够带来福利,以及福利产生的主要机制。
具体来说,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电商带来的福利,究竟是通过电商服务站作为信息渠道(information channel)实现的,还是通过解决物流问题(logistics channel)实现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比较了两个不同类型的村庄:一类是在设立电商服务站之前就已接入物流的村庄;另一类则是在设站之前尚未有物流覆盖的村庄。对于前者而言,电商服务站主要起到了信息补充的作用;而对于后者,服务站则代表了信息和物流双重渠道的引入。
比较结果显示,物流是带来福利的关键因素。我们发现,最偏远、原本物流条件最差的村庄从电商接入中受益最大。这表明,电商在改善原本被边缘化的农村地区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村与村之间的发展差距。
但如果回到刚才所提的“阶层分化”问题,情况又有所不同。虽然电商缩小了不同村庄之间的不平等,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庄内部的不平等。在村庄内部,更年轻、收入更高、受教育程度更好的群体更容易使用电商、从中获益。换言之,尽管机会是一样的,只有一些特定的人群才能利用好这个机会。
林垚:在物流和信息服务站的建设方面,平台和地方政府是否有合作推动建设的尝试?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刘立之:地方政府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例如,“村村通”等工程显著改善了交通条件,使得到2000年代中期,中国超过90%的村庄实现了通路。同时,许多村庄也在这一时期接入了电话网络。只要有电话线,就可以实现拨号上网——虽然网速较慢,但已足以支持客服等电商的基础操作。
此外,地方政府在电商下乡的过程中也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例如,提供用于仓储的土地、房屋及装修,一些地区还给予物流补贴,并积极进行电商宣传推广,例如通过农村墙体广告等方式,增强农民对电商的信任和接受度。可以说,平台公司是电商下乡的主要执行者,但地方政府则提供了关键的支撑土壤。
林垚:最后一个问题,在研究者看来,你研究的问题很难,去获取数据,包括去做访谈,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阻碍。那么你在研究的过程中,有没有哪些特别困难的地方,后来是怎么解决的?
刘立之:我在书的序言里面写过,很多人觉得写书像一个漫长的旅程,但旅程意味着你知道终点在哪儿。但是我当时的研究特别像一次冒险,因为我不知道终点在哪儿,也不知道能不能抵达。十年前开始做电商研究时,相关文献非常稀少,数据掌握在平台公司手中,而我一开始也并不认识电商行业的任何人。那时候的我,就像一只无头苍蝇——充满热情,却毫无方向。
对我而言,虽然这个现象非常吸引人,但一切都是问题——甚至连我的主要研究问题是什么,都是个问题。我只是有一种直觉:这个现象现在很重要,将来会更重要。
于是,我花了一年多时间走访了大量村庄,做了大量调研,记录了许多故事,对这个现象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如果只是做定性研究,这些材料可能已经足够了。但我的博士项目要求进行基于数据的实证分析,我自己也希望能用数据做出更严谨的经济学测试。然而,当时最大的障碍就是缺乏数据,我一度因此想过放弃这个研究。
另一方面,北美学术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当时并不确定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这个研究项目,即使完成了,这个“非主流”的选题是否能帮助我找到教职也充满不确定性。正是在那个阶段,我开始真正理解,为什么这样一个明明很有趣的现象,当时研究文献却很少——因为它太新,且实在太难做。那段时间我确实动摇过,也曾考虑换题,甚至觉得自己能力有限,可能做不出来。
之所以最终没有放弃,一方面是我逐渐意识到,所有研究方法的意义,都应服务于真正值得回答的问题。我不想做一个虽然能产出大量数据、能发表论文、甚至有助于找工作的项目,但却不是我真正关心的题目。
另一方面,尽管这个研究过程非常困难,却也让我感到由衷地兴奋。比如我至今仍记得那个用“一指禅”打字的大爷,还有在田野中遇到的许多人,他们的故事至今仍让我深受触动。我会觉得:这才是我真正想研究的东西。于是当时就对自己说——要再坚持一下。
后来我也意识到,早期的田野经历虽然没有直接带来可用数据,但却是整个研究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人生没有白走的路。那段田野工作虽然表面上对研究“产出”帮助不大,但却让我真正理解了电商这一现象,也让我对自己的研究建立起信心。同时,这段经历也让我与从业者之间建立了信任,最终促成了他们愿意参与试验。
就像林老师刚才说的,这个研究其实非常难做。回头来看,它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确实需要一点运气,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坚持。
From Click to Boo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Commerce in China,Lizhi Liu,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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