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物业公司被罚款5万元

烟台日报
Aug 13

8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了全省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济南市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公安局到盛世豪庭小区开展检查,发现济南市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未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济南市莱芜区公安分局于检查当日对济南市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警告1次,并责令限期改正。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对济南市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用扣分。

二、青岛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公共收益

(一)基本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在开展专项检查中,依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发现英格堡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青岛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挪用1400余元公共收益资金

(二)法律依据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并处被挪用或者侵占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小区公共收益行为处以挪用金额两倍罚款2998.42元的行政处罚。

三、淄博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

(一)基本情况

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检查发现,桃源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淄博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行为。

(二)法律依据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六)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收支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淄博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东营东凯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制止、报告义务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对东营东凯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国际公馆小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形该物业公司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

(二)法律依据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该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履行制止、报告义务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向东营东凯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5月23日前整改完成并报送整改报告。东营东凯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复查合格。

五、烟台鑫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场地用途并进行经营

(一)基本情况

烟台鑫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黄渤海新区鑫广环球中心项目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规划大巴回车区域改为停车区并设置道闸进行收费,侵占业主权益。

(二)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对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停止收费、擦除停车位划线、所得收益退还业主或补充维修资金。

六、乳山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违规方式催交物业费

(一)基本情况

乳山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住宅小区提供服务时,不给未全额支付物业费的业主激活或续期电梯门禁卡权限,且拒不改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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