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603825)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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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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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1日,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扬联众,代码:603825)发布《关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华扬联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10.31%。2025年7月10日, 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5年1月15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5年7月11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5年8月23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华扬联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扬联众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华扬联众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7月10日间买入华扬联众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7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华扬联众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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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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