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份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与地区不完全汇总

生意社
Sep 29, 2025

  生意社09月28日讯

  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9月份,有1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47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8起):

  1、2025年9月2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9.08%-477.97%(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9.01%-477.90%);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58%-260.56%(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38%-212.27%)。

  2、2025年9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3、2025年9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4、2025年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49.9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5、2025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升降门扭簧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6、2025年9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料颗粒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7、2025年9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乌克兰5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碳钢板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热轧碳钢板作出第四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8、2025年9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上述涉案产品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10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11月14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欧盟(3起):

  1、2025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以及球墨铸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24.6%—57.8%: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57.8%、玫德集团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36.0%、青岛天赢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24.6%、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率为41.1%、中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率为57.8%。泰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4.9%—15.5%。本次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2025年9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烷基磷酸及其钠盐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本案初裁预计将于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

  3、2025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PET纺粘无纺布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本案初裁预计将于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

  韩国(4起):

  1、2025年9月23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碳钢及合金钢热轧板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出口商为29.89%,本钢板材(0007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出口商为28.16%,大连宇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锋睿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10%;日本生产商/出口商的临时反倾销税为31.58~33.57%。措施自2025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1月22日终止。不包括以下三类产品:1.厚度大于等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热轧钢板(非卷材,未经冷轧);2.涂镀及超过两种(含)金属通过高温高压结合的热轧产品;3.碳含量比重小于等于1.2%、铬比重超过(含)10.5%的不锈钢产品。

  2、2025年9月19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3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江苏亨通光电(600487)股份有限公司、长飞光纤(601869)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星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43.35%。不包括低损耗光纤束、光缆以及规格为G.652.D主要用于光学设备的单模光纤。

  3、2025年9月8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81号公告,将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碳钢及合金钢热轧板卷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出口商为29.89%,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出口商为28.16%,大连宇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锋睿国际(香港)有限公司、Sino Commodities International Pte.,Ltd.及其出口商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10%;日本生产商/出口商的临时反倾销税为31.58~33.57%。不包括以下三类产品:1.厚度大于等于4.75毫米、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热轧钢板(非卷材,未经冷轧);2.涂镀及超过两种(含)金属通过高温高压结合的热轧产品;3.碳含量比重小于等于1.2%、铬比重超过(含)10.5%的不锈钢产品。

  4、2025年9月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79号公告称,将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600184)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星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43.35%。措施有效期为2025年9月19日~2026年1月18日。

  印度(15起):

  1、2025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纤维或尼龙含量大于等于80%的输送带织物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不包括衬布(Chafer fabric)。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2025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壁纸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PVC壁纸和无纺布壁纸。本次调查不包括数字定制壁纸、天然壁纸以及布基壁纸。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3、2025年9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欧盟的双(2,2,6,6-四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光稳定剂700)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4、2025年9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印制电路板工具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PCB钻头和铣刀,柄径标准尺寸为3.175毫米。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5、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HFC-125)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6、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7、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8、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盐酸乙胺丁醇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9、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0、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新加坡的抗氧化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0-761美元/吨,其中生产商天津利安隆(300596)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利安隆(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0,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为280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761美元/吨;新加坡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562-868美元/吨,其中BASF South East Asia Pte Ltd.为562美元/吨、新加坡其他生产商为868美元/吨。

  11、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聚四氟乙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中国为0-5,933.70美元/吨,俄罗斯为4,578.80美元/吨。

  12、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如下:涉案生产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均为223.82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414.92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冷轧硅钢扁平材产品,无论是否成卷,也不论宽度和厚度。用于制造冷轧无取向电工钢的冷轧全硬硅电工钢(CRFH)不适用本案反倾销措施。

  13、2025年9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起重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中联重科(000157)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有限公司均为24.87%,中国其他生产商为52.03%。涉案产品如下:1.起重能力为40吨至260吨的履带式起重机,无论是全组装、半组装还是拆解形式。2.起重能力为25吨至160吨的汽车起重机,无论是全组装、半组装还是拆解形式。

  14、2025年9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铜缆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5、2025年9月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巴林和泰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194-295美元/吨,巴林为238-254美元/吨,泰国为202-394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玻璃纤维组合粗纱(AR)和玻璃纤维直接粗纱(DR)、玻璃短切原丝(CS)和玻璃短切原丝毡(CSM)。

  印尼(2起):

  1、2025年9月16日,W T 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棉织物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本案调查期为2020年~2024年。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相关征税令为准。

  2、2025年9月1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KADI)发布第AD.02/375/KADI/PENG/09/2025号公告称,应印尼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铁或非合金钢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泰国(1起):

  1、2025年9月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聚丙烯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越南(3起):

  1、2025年9月24日,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发布公告称,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山梨糖醇反倾销税即将到期,利益相关方可于2025年10月24日前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

  2、2025年9月18日,越南贸易防卫局发布公告称,越南生产商于2025年9月1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宽度大于1880毫米且小于2300毫米的热轧板卷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越南贸易防卫局已于2025年9月18日正式受理,越南工贸部将于贸易防卫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3、2025年9月5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491/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木纤维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税率为2.59%和39.88%。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20天。

  巴基斯坦(1起):

  1、2025年9月1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68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氨苄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1.64%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预计终裁结果将于初裁发布之日起180日内作出。

  土耳其(1起):

  1、2025年9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2025/2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马来西亚企业以到岸价(CIF)征收44%反倾销税,但马来西亚企业Penfabric Sdn.Berhad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澳大利亚(2起):

  1、2025年9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95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角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3月24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6月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9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8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反倾销案以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反补贴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轻微改变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案调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巴西(2起):

  1、2025年9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70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9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7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和泰国的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为74.98-390.94美元/吨、印度为194.69美元/吨、越南为297.95美元/吨(Vietnam New Century Polyester Fibre Co.,Ltd.不征税)、泰国为171.21美元/吨(Zhongthai Chemical Fiber Co.,Ltd.不征税)。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2起):

  1、2025年9月26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有色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9月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设定22.58美元/双的最低限价,对进口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差额反倾销税,且对不同的出口商/生产商设定了对应的最高税额,其中,1.浙江比迪比鞋业有限公司最高税额为0.54美元/双、2.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为1.93美元/双、3.参与调查且不适用单独税率的生产商/出口商为3.00美元/双、4.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为4.69美元/双、5.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雅新鞋厂及其他出口商为22.50美元/双;对于进口价格等于或高于22.58美元/双的涉案产品,将不适用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靴子、凉鞋、运动鞋、休闲鞋等。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埃及(3起):

  1、2025年9月11日,埃及投资与外贸部贸易救济局在官方公报发布消息称,应埃及企业申请,埃及于2025年9月10日对进口冷轧卷材、镀锌板及预涂板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与此同时,建议自2025年9月14日起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冷轧卷材税率为11.11%且不低于4152埃及镑/吨、镀锌板税率为12.16%且不低于4812埃及镑/吨、预涂板税率为4.94%且不低于2584埃及镑/吨,措施有效期为200天。

  2、2025年9月11日,埃及投资与外贸部贸易救济局在官方公报发布消息称,应埃及企业申请,埃及于2025年9月10日对进口钢坯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与此同时,建议自2025年9月14日起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税率为16.2%且不低于4613埃及镑/吨,措施有效期为200天。

  3、2025年9月10日,W T 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埃及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埃及调查机关对进口热轧板卷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议自2025年9月14日至2026年4月1日对进口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税率为13.6%且不低于3673埃及镑/吨。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1月~2024年12月。

  【大宗商品公式定价原理】生意社基准价是基于价格大数据与生意社价格模型产生的交易指导价,又称生意社价格。可用于确定以下两种需求的交易结算价: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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