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专刊)

中国质量新闻网
Nov 14, 2025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莆田来啦鞋店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蚌山区莆田来啦鞋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NIKE”鞋83双,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8日,根据案件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莆田来啦鞋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单位销售货架以及仓库有待售“NIKE”品牌鞋子83双。上述鞋子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月起通过微商渠道购进上述“NIKE”品牌鞋,且无法提供购货单据。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运用的“查真假”软件是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监管”思维,积极引入技术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这种高效协作有利于从销售端追溯到生产源头,实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该案的查处彰显了政府与企业、技术机构协同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高新区利军服务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案

2025年4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高新区利军服务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茅台酒64瓶,没收违法所得3.78万元,并处罚款6.18万元。

2025年1月9日,根据案件移送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利军服务部进行现检查。经查,2020年11月开始,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侵权茅台酒进行销售,主要经营以下系列茅台酒,分别是“茅台天朝上品”、“飞天茅台”(标签上标有“中国海军”字样,简称海茅)、“茅台1935”、“军中茅台酒”(标签上标有“军中特供”字样)。经统计,当事人购进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共165箱,销售51箱,赠送及自用44箱,未售70箱,违法经营额为12.36万元,违法所得为3.7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企业假借“中国海军”、“军中特供”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不仅侵犯权利人权益,误导消费者,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特供酒”清源打链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湘蚌食品贸易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0月17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湘蚌食品贸易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依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禹会区湘蚌食品贸易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负责人通过电商平台购进“张新发”品牌槟榔包装袋1.13万个,并将从市面上回收的临期槟榔封装到上述槟榔包装袋中用于非法销售。经统计该案货值5.81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系涉及槟榔“翻新”行为的典型案例。槟榔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深受部分人群喜爱,甚至有人将其视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当事人作为被侵权槟榔品牌的区域代理,知法犯法,为谋取私利,将劣质、过期甚至发霉的槟榔进行重新加工和包装,再流入市场。而“翻新”槟榔中含有的致癌物质较高,将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四、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大家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大家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违法所得122.5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根据投诉信息,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大家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银台南侧货架摆放有“南孚”牌5号和7号无汞碱性电池。经品牌所有权公司鉴定,上述两种规格南孚电池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购进“南孚”牌5号和7号无汞碱性电池各120节,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南孚电池进货来源的有效证据与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电池的生产过程缺乏标准化管控,电芯质量、电压稳定性、充放电保护电路等关键环节均不达标,对设备的损害具有 “显性破坏”与“隐性消耗” 双重特点。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避免了伪劣产品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某、钱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9月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常某、钱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8月14日,依据举报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常某、钱某经营场所展开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椰子油生产作业,其场所内查见印有“dōTERRA”(多特瑞)图形字样的瓶装椰子油。上述椰子油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在当事人两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内,现场查扣了1829瓶成品椰子油,侵权标签2万余枚,生产灌装机一台,贴标机器两台,椰子油原料23桶,涉案金额达36.5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联合做好查处工作。

本案是一起针对国际知名品牌“多特瑞”进口椰子油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方通过非法渠道生产、销售仿冒“多特瑞”商标的椰子油产品,严重损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通过数据协查、线索串并、联合行动等方式,成功锁定了跨区域制售假冒进口椰子油的犯罪网络,并对生产、包装、销售环节实施了全链条打击。该案的侦破有效遏制了进口消费品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彰显了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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