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一处写字楼内,随着胡绪峰和陈晨在临时股东决议会上签字按下指印,这场围绕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称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争端迎来又一次新进展。在如今法定代表人、执行经理、监事刘永兵缺席的情况下,胡绪峰被选举为新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临时股东会议现场10多年来,胡绪峰和另一方当事人王坚从生意伙伴演变为对簿公堂的仇家,围绕股权争夺的官司甚至一度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因开发“国际幸福城”楼盘资金紧张,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润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胡绪峰,在友人引荐下找到商人王坚借款1200万元,借款前提是宏润实业集团需要将宏润地产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王坚,如果按期还款,股权则重新无偿转回,但后续胡绪峰没能及时还款。
胡绪峰认为,他落入了一场“套路贷”骗局,被对方用并不等价的借款,骗走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而债权人王坚则否认了前述指控,表示自己作为债权人享有合法权益。对于今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王坚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非法的,不去。”
75%股权争夺案两审已毕
判决均支持75%股权重归宏润实业
2024年,胡绪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宏润实业集团作为原告,把王坚起诉至西安碑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归原告所有;判决王坚协助将其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告。
▲胡绪峰今年2月6日,碑林法院一审宣判,支持原告提出的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系宏润实业集团所有,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随后,王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75%股权是他作为债权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当初借款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清楚了的。
9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西安中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2年1月11日,宏润实业向王坚签订借6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宏润实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转让给王坚;同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借款协议,约定王坚再次出借600万元。上述两份协议均约定,如果宏润实业公司到期未还款,则无偿转让的股权归王坚所有,由王坚自行处置,如宏润实业公司能够按期还款,王坚应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受让的股权以同样方式无偿再转回宏润实业公司。
法院认为,从上述约定可看出,宏润实业公司转让的75%股权是对所借款项的让与担保,真实意图并非转让股权,而是以将其所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实际变更登记至王坚名下,对其所借王坚的款项进行让与担保。
宏润实业公司虽然后来未按照约定还款,但在2013年6月4日,胡绪峰以给王坚出具《欠条》,该《欠条》写明“宏润实业公司将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质押给王坚,借款2200万元,2012年1月11日至今共计利息1470万元,合计3670万元”。因此,双方没有因不偿还到期借款即产生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归王坚所有的结果,而是以《欠条》的方式对借款本息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以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作为质押。
此案还牵扯到另一公司出借款项给胡绪峰一方,并且王坚还用手中获得的75%股权向该公司提供让与担保,但法院认为前述借款没有实现,且让与担保中的75%股权没有再次变更。因此,王坚取得75%的股权并非基于真实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而系基于宏润实业公司对借款提供的让与担保的方式取得,王坚主张该75%股权归其所有,西安中院不予采纳。
最后,西安中院认为王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二审判决,胡绪峰决定召开宏润地产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随后他在三秦都市报上刊登了《关于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持召开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原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免
11月13日上午,西安市南二环某大厦通往26楼的入口处,多名安保人员林立,想要进入屋内必须先通过安检。当天,在这里举行了宏润地产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预料到王坚一方可能不会到场,但仍然安排了保安,以防止有人扰乱会场秩序。
上午10点,在等待了几分钟后,王坚一方没有出现,胡绪峰宣布临时股东大会正常开始。大会审议的主要事项有: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刘永兵的履职情况,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审议公司监事陈涛的履职情况,更换公司监事;变更公司住所地;修改公司章程;授权胡绪峰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根据西安中院目前的判决,王坚所持有的75%宏润地产公司股权系宏润实业集团所有,后者实际控股人为胡绪峰,胡绪峰妻子还持有宏润地产公司5%的股权,再加上宏润实业集团本保有2%的股权,胡绪峰一方一共持有宏润地产公司82%的股权。
而剩余的18%的股权目前为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胡绪峰一方告诉红星新闻,该18%的股权归属仍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但他们一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二,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当天的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多项决议,其中免去并拒绝追认刘永兵的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胡绪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并拒绝追认陈涛的公司监事职务;选举陈晨为公司监事;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其他的决议事项。
但此次会议仅是公司内部决议,在工商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仍然为刘永兵。会议结束之后,胡绪峰一行人前往西安市政务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工作人员告知他们,由于股东决议缺少公司公章,部分材料需要修改,因此还无法变更信息。宏润实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公章被王坚持有,显然无法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了解到,由于此事情况特殊,西安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先行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对于缺少公章一事,将同步汇报上级部门,等待批复意见下来之后,再决定是否完成登记信息的变更。

随后,宏润实业公司得到通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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