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份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与地区不完全汇总

生意社
Dec 03, 2025

  生意社12月02日讯

  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11月份,有1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4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4起):

  1、2025年11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瓷砖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2、2025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15.2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3.63%—138.5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3、2025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次氯酸钙作出第二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65.85%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4、2025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订书钉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22.5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63.24%—192.64%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欧盟(7起):

  1、2025年1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硬木胶合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邳州市江山木业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43.3%、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86.8%。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割草机器人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本案初裁预计将于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

  3、2025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锰硅合金保障措施调查作出终裁,对进口产品设定进口配额和最低限价。措施有效期为3年。

  4、2025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磷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122.8%。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5、2025年11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己二酸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28.6%、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46.8%、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32.0%、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临时反倾销税为46.8%。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6、2025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行业组织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发起反补贴调查。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补贴调查期结束。

  7、2025年11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行业组织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新乘用车和轻型卡车充气橡胶轮胎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为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的机动车(包括旅行车和赛车)、公共汽车或卡车的新乘用车和轻型卡车充气橡胶轮胎。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补贴调查期结束。

  欧亚经济委员会(4起):

  1、2025年11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61/AD29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第1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弹簧片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2025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60/AD40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第101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和吉蒙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均为19.92%,方大炭素(600516)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1.73%,江苏江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2.51%,鞍山炭素有限公司、营口德源碳素有限公司、辽宁丹炭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20.83%,其他生产商为22.51%。涉案产品为炉用,横截面直径介于520~650毫米(含)的圆形横截面石墨电极,以及横截面面积介于2700~3300平方厘米(含)的其他横截面石墨电极。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生效。

  3、2025年11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58/AD18R4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7日第1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的新充气橡胶轮胎。

  4、2025年11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57/AD30R1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0日第1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焊管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管壁厚度0.4~6毫米,横截面为圆形、方形或矩形的耐腐蚀不锈钢焊管。

  印度(4起):

  1、2025年1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变形纱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15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2025年11月1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沙特阿拉伯、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液态环氧树脂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37-258美元/吨,韩国为184-483美元/吨,泰国为119-331美元/吨,沙特阿拉伯为175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115美元/吨。涉案产品不包括固体、半固体、溶液或水性环氧树脂和共混改性液态环氧树脂以及溴化溶剂型环氧树脂。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日本和俄罗斯的低灰冶金焦炭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为130.66美元/吨,澳大利亚为73.55美元/吨,哥伦比亚为119.51美元/吨,印度尼西亚为82.75美元/吨,日本为60.87美元/吨,俄罗斯为85.12美元/吨。涉案产品为灰分含量低于18%的冶金焦炭,不包括磷含量高达0.030%,粒度可达30毫米,允许5%的粒度公差,用于生产铁合金的超低磷冶金焦。

  4、2025年11月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31/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8月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亚麻含量超过50%的亚麻织物作出的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内地2.36美元/米、香港特别行政区1.14美元/米。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泰国(4起):

  1、2025年11月24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5.12%-21.9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2025年11月10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热轧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出口商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为30.86%、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和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54.19%。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0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片材和带材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生产商/出口商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为8.5%、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3.32%,以下生产商/出口商不征税:山西太钢不锈(000825)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广东太钢不锈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轻微改变而出口至泰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次调查的产品为宽度超过1600毫米或3048毫米的热轧合金及非合金钢板卷材及非卷材产品,涉及6家中国生产商:鞍钢、宝武钢铁、本钢、河钢、敬业钢铁、沙钢。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越南(2起):

  1、2025年11月2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411/QD-BCT号公告称,应越南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三次期中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

  2、2025年11月20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377/QD-BCT号公告称,应越南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山梨糖醇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土耳其(4起):

  1、2025年11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38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血管造影导管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球囊导管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

  2、2025年11月1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7号公告,对进口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作出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措施实施以土耳其总统征税令为准。

  3、2025年11月1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3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印度、韩国、俄罗斯和泰国的聚苯乙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以到岸价(CIF)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税率为7.37%。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3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27类长丝(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复审终裁,裁定部分意大利、荷兰、奥地利及葡萄牙企业未涉及2024年2月20日第2024/8号公告判定的规避行为,因此不对这些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开始对意大利企业Tessitura Uboldi Luigi S.R.L.征收反倾销税。

  澳大利亚(2起):

  1、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11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门窗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3月1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4月2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11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焊接钢丝网片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3月1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4月2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巴西(2起):

  1、2025年11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91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摩洛哥和墨西哥的浓度高于55%且低于105%的食品级磷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至2025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8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就2021年第253号决议裁定的对原产于中国的镁锭的反倾销措施启动复议程序。本案的分析期为2021年3月至2025年10月。复议程序将在启动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墨西哥(4起):

  1、2025年11月24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硫酸铵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1807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2、2025年11月21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膜塑料气球启动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3、2025年11月11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8324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4、2025年11月4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鉴于未收到墨西哥生产商提交的日落复审调查申请,决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圆片反倾销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阿根廷(1起):

  1、2025年11月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5年第1753号公告称,应阿根廷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管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情势变迁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2025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2025年6月。涉案产品为外管直径小于等于130毫米、依据IRAM681标准生产的3xxx系列和6xxx系列非成型的非合金或合金铝管,含成卷的铝管,但不包括3xxx系列精密拉制铝管。案件调查期间,暂停实施反倾销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秘鲁(2起):

  1、2025年11月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200-2025/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转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印尼和泰国涉案产品征收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即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23.29美元/千克的金属拉链征收4.84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对离岸价格不超过44.26美元/千克的其他材质拉链征收2.1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对离岸价格不超过9.28美元/千克的拉链配件征收0.6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2025年11月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199-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称,自2025年11月1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盘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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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指定日期的结算价

  2、指定周期的平均结算价

  定价公式:结算价=生意社基准价×K+C K:调整系数,包括账期成本等因素。

   C:升贴水,包括物流成本、品牌价差、区域价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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