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推动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 切实防范化解市场无序竞争风险

智通财经
Dec 25, 2025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 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已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企业年度产销目标,根据市场订单情况等因素合理满足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调整需求,切实防范化解市场无序竞争风险。

严格实施生产规模总量调控,坚持分类施策,从严从紧开展生产规模调整审核。对于住所地位于电子烟产业基础较好、企业相对集中地区的企业,允许将生产点和住所地整合至同一地点。持续加强电子烟监管力度,对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从严从紧限制,重点核查管控,依法严厉查处企业出口回流、虚假报关、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合规建设,保证出口贸易链条各环节合规。

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  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规范产业运行秩序,遏制电子烟产业“内卷式”竞争趋势,防范化解产能过剩风险,提升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合规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动电子烟产业(含电子烟产品和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下同)供需动态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投资行为。严格落实电子烟限制性产业政策要求,不得投资新建项目,迁建及恢复建设项目不得增加产能。原址技术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项目一般不得增加产能,确需增加产能的,应符合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以及产能管理规定,具有真实市场需求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配套的安全卫生环保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符合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方向,并严格按照《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有关要求履行程序。其中,以出口销售为主的企业应证明新增产能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不得违规增加生产线数量、能力或增设零配件产线,不得将主要生产工序委托至无证企业代工,禁止变相扩大生产能力、规避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二、加强电子烟产能调控。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电子烟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企业装备水平、经营情况及产业态势,按照“公平公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实施电子烟核定产能管理。原则上,核定的电子烟产能应保持基本稳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在核定产能内开展生产经营,严禁超核定产能开展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应申请重新核定产能并履行许可证办理程序。允许合法合规经营、遵守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规定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通过生产点合并等方式进行产能整合重组,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产能利用率。

三、推动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已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企业年度产销目标,根据市场订单情况等因素合理满足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调整需求,切实防范化解市场无序竞争风险。严格实施生产规模总量调控,坚持分类施策,从严从紧开展生产规模调整审核。对于住所地位于电子烟产业基础较好、企业相对集中地区的企业,允许将生产点和住所地整合至同一地点。持续加强电子烟监管力度,对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从严从紧限制,重点核查管控,依法严厉查处企业出口回流、虚假报关、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合规建设,保证出口贸易链条各环节合规。

四、防范化解电子烟过剩产能风险。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畅通产能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品质量、卫生条件、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能耗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依规淘汰相应产能。对于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或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逐步淘汰落后产线并核减相应产能。健全涵盖技术标准、物质限量、生产工艺、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等在内的电子烟标准体系,加强认可认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并通过不断修订技术标准、许可条件等措施,持续优化产能结构。加热卷烟烟具生产线及核定产能应与电子烟进行严格区分,不得混用、重复计算产能。

五、提升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合规经营水平。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提升专业化、规范化经营能力,加强技术研发创新和品牌培育,持续优化工艺技术,巩固拓展中国电子烟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电子烟监管数字化水平,完善追溯管理体系,配套制定电子烟供需管理工作指引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指引,强化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产能及生产规模使用的监测和预警,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电子烟信用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逐步简化核查材料和程序,减少实地检查频次。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属于不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第十三条“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许可条件情形,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加热卷烟烟具有关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文编选自: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陈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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