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投资人视角解读——助力构建统一体系、锚定“双碳”目标

中国会计报
Dec 29, 2025

  九部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投资人视角解读——

  助力构建统一体系、锚定“双碳”目标

  财政部近日会同多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这一举措是布局“十五五”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制度安排,彰显了我国践行气候承诺、衔接国际规则的决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迈出关键性步伐。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全程参与了《气候准则》的行业调研、准则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重要工作。从重点行业反馈和广泛数据分析情况综合评估看,《气候准则》以全行业统一规范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阶段与披露能力差异,通过优化条款设计、聚焦核心数据、预留行业空间等方式,既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又获得市场广泛认同。

  一、准则出台核心意义,回应时代需求夯实转型根基 (一)对标战略规划,构建中国特色可持续披露体系

  “十五五”期间,我国重点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财政部也会同有关部门确立了“到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目标。《气候准则》作为该体系下首部具体准则,一方面,明确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共性基础,为后续污染、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等领域具体准则制定提供参照模板;另一方面,针对气候领域特殊性,细化披露范围、核算口径、定量方法等专项要求,形成“通用框架+专项细则+分步实施”的制度模式。其通过运用相称性方法、设置差异化要求,既避免“过度披露”增加企业不必要负担,又为能源、工业、金融等重点行业预留行业指南制定空间,实现“统一标准”与“行业差异”的有机平衡。

  (二)贯通宏微两端,推动“双碳”目标落地企业实践

  在统一制度框架基础上,《气候准则》进一步打通宏观目标与企业微观执行的传导通道。通过确立“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框架,将宏观层面的减排约束与转型要求,逐步转化为企业可操作、可落地、可验证的披露要求。这种“宏观目标—制度转化—企业实施—信息反馈”的闭环设计有助于顶层设计落实为基层行动,既为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筑牢微观执行根基,也通过企业披露的真实数据为宏观政策动态优化提供重要参考。

  (三)呼应全球共识,实现国际趋同与本土适配

  第30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30)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从规则转化为各国企业的实践行动。《气候准则》衔接这一全球治理的递进需求,既借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国际准则的核心经验,实现国际趋同,又立足中国企业实际,在量化要求上体现全行业适配的灵活性。《气候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资源能力选择适配的核算方法,初期可采用简化模型,后续随能力提升逐步优化。这种“国际接轨+中国国情+财务导向+成本适配”的制度设计,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不同行业发展差距。

  (四)契合投融资逻辑,激活绿色市场配置效能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存在“标准化不足、碎片化、与财务关联度低”等问题,导致资金难以精准流向低碳领域。《气候准则》通过引导重要性信息披露,回应投资者、债权人对“气候信息财务相关性”的核心诉求;同时,考虑到不同行业量化能力差异,允许企业无需高额投入优先完成基础量化工作。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形成政府投资和市场化投融资多元互促的绿色投融资体系,逐步构建“财务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机遇定价—资金高效配置”的良性循环,为“十五五”绿色投融资目标实现提供坚实支撑,推动资本向低碳转型成效显著的行业和企业集中。

  (五)衔接香港披露要求,降低企业合规与上市成本

  随着香港交易所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框架下气候信息强制披露范围逐步扩大,对赴港上市企业的合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此次《气候准则》的出台,为赴港上市内地企业提供统一的披露基准,通过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框架设计和循序渐进的实施路径,实现内地与香港披露规则的有效衔接,避免企业因规则差异产生双重成本。对于非上市企业,准则不强制要求高标准量化,允许按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逐步提升数据精准度,通过差异化要求平衡合规压力与披露质量,帮助全行业企业更高效地满足合规要求,提升资本运作灵活性。

  二、投融资条款优化调整,兼顾统一规范与行业适配

  可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是服务投资人,所以,披露的气候相关信息要有助于投资人进行决策。《气候准则》较其征求意见稿,在投融资条款上作了重大修订和针对性优化。

  (一)明确融资排放主体范围,涉及资管、银行、保险和企业

  《气候准则》第35条明确,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今年12月,ISSB刚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作出重大更新,主要聚焦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条款,其中第29A段是新增条款,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基础上,专门强调资管机构的融资排放包含其管理资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此次《气候准则》与修改后的IFRS S2进行衔接,明确融资排放的披露主体既包括银行、保险、资管机构等金融企业,也包括实业企业的投融资业务。

  (二)明确融资排放业务范围,聚焦主要投融资业务

  《气候准则》术语部分明确“融资排放”是“指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第十五个类别”。结合IFRS S2修订版第29A段,“贷款和投资”包括贷款、项目投资、债券、股权投资及未提取的贷款承诺。所以,从金融活动类型看,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融资业务、工业企业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的项目投资等,都属于披露范围。对于保险机构的承保业务,由于目前国际上碳核算方法学尚未成熟,ISSB和我国《气候准则》,都暂时没有纳入这部分披露要求。

  (三)原则性规范披露量化要求,预留行业细化空间

  《气候准则》第34至37条采用了原则性表述,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的分行业量化细节,这一调整是基于全行业投融资模式差异的制度优化。我国不同行业的投融资特点差异显著:金融机构侧重资金融通与资产管理,工业企业聚焦产业链上下游投资,服务业则以轻资产投融资为主,若采用统一量化标准,可能导致合规成本与业务规模不匹配。《气候准则》的“原则性框架+后续行业补充”模式,既确立全行业投融资相关披露的统一基线,又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细分指南预留充足空间。

  对于金融行业,后续可结合主体和资产类型细化投融资排放的核算方法;对于工业行业,可重点明确产业链投资相关排放的披露要求;对于服务业,可简化轻资产投融资的披露流程,实现统一规则与行业适配的有机统一。

  (四)结合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开展气候风险分析

  《气候准则》在气候风险分析中融入我国国家自主贡献(NDC)承诺相关情景假设,既彰显落实国际气候承诺的决心,又为企业开展气候风险识别与评估提供贴合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依据。

  从实践路径看,金融机构可依托准则要求,参考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温室气体(GHG)以及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等标准,构建“情景设计—风险量化—应对反馈”的全流程分析体系。

  在情景设计环节,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2025年11月更新了《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气候情景分析指南》,可结合我国区域气候差异与行业转型特征,将NGFS短期(3—5年)政策情景与长期(5—10年)物理风险情景本土化适配。

  在风险量化环节,借助中债估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的“碳核算—气候风险—资产估值”一体化工具,整合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数据(如范围三第十五类融资排放),运用国家清算银行(BIS)中的风险映射方法,将气候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如违约率、不良贷款率)和市场风险等金融指标。

  在应对反馈环节,结合压力测试结果优化资产配置,将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结果纳入可持续信息披露,形成“风险识别—评估—管控—披露”的闭环管理,既提升金融机构气候风险韧性,又为宏观政策动态调整提供微观数据支撑。

  (五)市场优化配置,推动绿色资源有序流动

  金融市场将财务重要性披露作为定价因子,逐步建立“气候披露质量—评级估值—融资利率”联动机制,对分步达标企业给予过渡性优惠;在投资决策方面,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机构将气候相关财务重要信息作为投资策略的重要参考,重点配置“转型成本可控、绿色收益明确”的行业和企业,推动社会资本向财务可持续的低碳领域集中;在产业链协同方面,核心企业将供应商的气候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纳入合作评估体系,设置过渡期,允许中小供应商按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提升量化能力,形成全链条财务协同与能力共建。

  通过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企业的主体行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支撑、金融市场的资源赋能,《气候准则》实施中的各类挑战均可有序破解,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筑牢坚实制度根基。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将持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服务能力,支持打造专业特色的中债可持续金融系列产品,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的可持续生态体系。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供稿)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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