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再迎监管新规!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场资讯
Feb 06

  来源:金融时报

  围绕虚拟货币,监管再出新规。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是对2021年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37号文”)的进一步延续和完善。本次《通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新规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融时报》记者对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通知》总体延续237号文的框架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十九条。

  一是明确虚拟货币、RWA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相关要求,包括风险监测、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行业自律管理等。

  四是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在境外开展虚拟货币、RWA业务。

  五是强化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等。

  六是法律责任。

  从严监管态度明确  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次《通知》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有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分析称“‘从严监管’态度鲜明。”

  《通知》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具体来看,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代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对于稳定币,《通知》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这事关货币主权”,业内人士表示,本次《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实际上,2025年监管也曾多次明确相关态度。例如,202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曾表示,近年来,市场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特别是稳定币不断涌现,但整体还处在发展早期。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他表示,稳定币及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成为各国财长、央行行长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比较普遍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稳定币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漏洞,如洗钱、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恐怖融资等,市场炒作投机的氛围浓厚,增加了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并对一些欠发达经济体的货币主权产生冲击。

  此后,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十三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取得明显成效。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并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称,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健全工作机制 持续打击相关违法活动

  可以看到,相关监管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此前,237号文发布时就曾明确,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属地落实,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而本次《通知》也是多部门联合发布,并强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5年以来虚拟货币相关概念快速升温,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鼓吹有关交易炒作活动,打着稳定币、空气币(π币等)、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挖矿”的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并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对此,《通知》也强调,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此外,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也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并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活动整治工作负总责,全面排查和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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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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