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米科技撤材料改道港股IPO,二次递表前与第一大客户“闹掰”?

市场资讯
Feb 12

  来源:投资有道杂志

  商米科技撤回科创板IPO申请后,转向谋求港股上市。不过,就在二次递表前,商米科技与第一大客户产生纠纷,违约罚款或高达3.54亿美元。

  来源:摄图网

  二次递表前与第一大客户产生纠纷,违约罚款或高达3.54亿美元

  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米科技)是全球领先的商业物联网(BIoT)解决方案提供商。据招股书,按2024年收入计算,商米科技是全球最大的安卓端BIoT解决方案提供商,占有10%以上的市场份额。

  2020年12月,商米科技与海通证券签署辅导协议,半年后就递交了科创板IPO申请文件,并获得上交所受理。

  然而,2022年2月,经过两轮问询后,商米科技、海通证券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审核,商米科技首次IPO折戟。

  2025年6月,商米科技首次向港交所递表,并于同年12月获得证监会备案。由于商米科技未能在首次递表的6个月内完成上市发行,其首次递表失效。2026年1月,公司再次向港交所递表。

  就在二次递表前,商米科技与其主要客户产生了纠纷。

  客户B为商米科技2022年第二大客户以及2023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第一大客户,是一家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巴西马瑙斯。

  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商米科技对客户B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7032.6万元、50536.5万元、75890.8万元、28014.1万元,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9%、16.5%、22%、12.5%。

  然而,商米科技表示,客户B连续多次延迟付款,2025年8月29日,公司正式向客户B发出最终付款提醒通知。由于客户B未能于供应协议规定的10天补救期内结清逾期付款,2025年9月8日,公司根据合约条款合法终止了与客户B的协议。

  不过,客户B对此并不认可,并于2025年10月14日在未提交仲裁的情况下,从马瑙斯地区第六民事和职业事故法院获得判决,要求商米科技继续履行协议。根据上述判决,在协议期限内,商米科技须授予客户B在巴西分销其产品的独家权利。

  商米科技对此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了该项判决,仅在产品定价方面为商米科技提供了一些灵活性。

  2025年12月,客户B向英国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责令商米科技继续履约并支付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罚款约3.54亿美元、采取五年竞业限制及履行终止后服务责任。

  商米科技认为,上述所有索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应全部驳回。截至2026年1月3日,仲裁庭尚未组成。

  招股书显示,2022年、2023年,商米科技对客户B的信贷期为110天,2024年曾放宽至240天,2025年前三季度则为120天。

  与此同时,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商米科技的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分别为36天、62天、89天、99天,逐期拉长。

  除了主要客户外,报告期内,商米科技还曾与诺基亚存在纠纷。

  商米科技的蜂窝产品采用诺基亚持有的2G/3G/4G标准必要专利(SEP)涵盖的技术,商米科技表示,权利持有人必须以公平、合理及无歧视性(FRAND)条款提供授权。

  2023年5月起,商米科技与诺基亚进行许可谈判,但因特许权使用费率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

  2025年1月,商米科技向法院提起费率裁定诉讼;2025年2月、3月,诺基亚在德国、印度对商米科技提起法律诉讼。

  同年4月,商米科技、诺基亚达成全面许可和解。商米科技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无形资产、应付款项各5790万元。

  招股书披露的信息自相矛盾,报告期内分红1.51亿元

  商米科技招股书披露的信息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招股书“雇员”处显示,2022年末至2025年9月末,商米科技分别雇用1202名、1125名、1243名、1294名全职雇员。

  但“按年龄划分的雇员明细”处显示,2022年末,商米科技25岁以下、25—29岁、30—39岁、40岁以上的雇员人数分别为64人、279人、590人、193人,总和为1126人。

  “按性别划分的雇员明细”处显示,2022年末,商米科技拥有女性雇员364人、男性雇员762人,总和同样为1126人。

  事实上,根据招股书披露的分年龄、性别雇员数计算,2022年末至2025年9月末,商米科技的雇员人数分别为1126人、1073人、1227人、1294人。2022至2024年末的数据与前述全职雇员数量均不相同,且均低于前述数据。

  再如,供应商H、供应商I为商米科技2024年、2025年前三季度主要供应商。

  招股书披露2024年前五大供应商时表示,供应商H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并于深交所上市的电子部件制造商,供应商I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并于上交所上市的电信服务提供商。

  但披露2025年前三季度前五大供应商时表示,供应商H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专注于企业智能硬件研发及生产的公司,供应商I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并于深交所上市的电子部件制造商。

  此外,招股书显示,商米科技专利号为“CN202110637650.7”的发明专利名称为“全域唯一标识码生成方法、设备、系统和计算机可读介质”。

  但据国家专利局网站,该专利号对应发明专利为“全局唯一标识码生成方法、设备、系统和计算机可读介质”。

  除了信披问题外,商米科技二次递表前,其子公司上海商米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米科贸)还曾遭到海关处罚。

  根据深圳湾海关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圳关查缉违字[2025]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月23日,商米科贸委托司机驾驶货车,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收款机、充电底座、LITESE硅胶保护套、智能销售点终端等货物,申报总价为7.46万美元,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所申报商品均未出口。

  深圳湾海关表示,商米科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涉案货物可能多退税款6.97万元。对此,深圳湾海关对商米科贸处以罚款2.1万元。

  据《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需要先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

  据国家专利局网站,2020年12月3日,商米科技同时申请了“一种打印机出纸口结构及打印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20113947058)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20228626799)。

  2020年12月21日,商米科技同时申请了“一种喇叭音腔”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20115157345)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2023090763X)

  同时,上述两个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均显示“同样的发明创造已同日申请专利”。也就是说,上述两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分别来自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但据国家专利局网站,上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均获授权。

  2024年,商米科技分配现金股利1.51亿元。公司又拟通过本次赴港上市募集资金用于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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