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Feb 11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价格执法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将价格监管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切实为企业减负纾困,以有力举措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同时,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执法,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5年以来,查办各类价格违法案件922件,退还金额2600余万元,有效遏制了违规收费乱象。

上海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一家持证的担保机构,主要开展借款和融资担保业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在其兄弟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便利下得到客源,在借款人已有房产作为足额抵押物、无需额外担保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便利与借款人签订《服务合同》。当事人在与借款人不见面、不接触,也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仍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52%的服务费,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轻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一款电动滑板车时,有消费者提问:“该商品现在买的到手价就是比明天买到手价格便宜一千元对吗?”其主播人员对此给予肯定回复。经查,该产品当天直播时的销售价格仅比第二天便宜440元。“便宜一千元”系主播人员在不了解具体促销方案情况下的随口应承。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新成路街道慕伦美容美发店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当事人为提升经营业绩,通过电话促销开展39元回馈老顾客营销活动。促销期间,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至门店消费,仅告知消费者支付39元后,即可享受12次肩颈脸项目、香港明星搭戏或合影、消费补贴等相关权益,刻意隐瞒了“需同时购买任意美容美发项目”这一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上海酽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一家铁板烧餐饮店,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由第三方公司代运营。案发时,其网店上架有“【蛇年大吉】升级版 158 单人畅享自助餐”和“【蛇年大吉】升级版 248单人豪华自助餐”两款团购套餐,分别标示划线价¥499(团购价¥158)和划线价¥999(团购价¥248)。

经查,当事人标示的划线价¥499和划线价¥999无依据。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相关价格标示进行整改。截至整改前,上述套餐共计核销451份。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一家企业管理培训机构。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销售一款名为心智领导力总裁班的系统课程,现场公示的价目表上印有“心智领导力总裁班系统课程、连报优惠价:原价45800、优惠价:19800”及“总裁智慧:原价15800元、优惠价:12800元”字样。该公司现场放置的代报名表上也印有“研讨会费用: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一阶段:9800 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二阶段:15800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三阶段:20200元,心智领导力总裁智慧CP:15800元,三连报 套餐价45800元,优惠价:一二三连报19800元”等促销信息。

经查,该公司价目表及代报名表上所公示的原价、套餐价均不真实、无依据。例如该公司自营业以来,标示“原价(三连报套餐价)45800元”的“心智领导力管理”三连报课程,其售出价格始终是19800元。另查,该公司自营业以来其从未以“心智领导力 管理第一阶段:9800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二阶段:15800 元、心智领导力管理第三阶段:20200元”的价格售出过对应阶段的课程。综上,该公司价目表及代报名表上所公示的原价、套餐价均不真实、无依据。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海振凌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基本案情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某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收取不合理问题。经调查发现,该处充电设施采用直供电模式,供电局对其电费的收费标准为:06:00-22:00 0.641元/度、22:00-06:00 0.331元/度。据查,该处充电设施自投入使用至案发时电费收费标准均为0.641元/度,未进行分时收费。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该公司电费收费标准超过供电局收费价格,构成了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纂赢商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杨浦区运营某城市集市项目。在电费收缴环节,当事人作为缴费主体将该项目内租户电费统一支付给物业;同时作为收费主体,为项目内租户设立电表,按照0.97—1.3元/千瓦时向各租户收取电费并同时收取公摊电费。至案发,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金额计人民币87万余元。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本案当事人向租户收取电费标准已超出本市相关规定,同时违规收取公摊电费。案发后,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电费77万余元。2025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69万元。

上海振越实业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作为一家从事自有房屋租赁的企业,自2021年10月起,在向园区内四家承租企业转供电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违法多收取电费共计192,923.55元。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警告及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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