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裁判文书|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李志峰:创作越界侵犯著作权,画家被判赔偿500万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
Feb 09

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一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今日展示的一等奖裁判文书

西某与叶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志峰法官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裁判文书撰写始终是我不断摸索、打磨的核心课题。每一起复杂案件的审理,都是一次对事实梳理、法律适用与说理表达的综合锤炼。而本案的办理与文书撰写过程,更让我对如何扎实审理好一起案件、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李志峰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西某与叶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 号:(2019)京73民初1376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峰

案件类型:知产

基本案情

1990年3月,西某创作的13幅权利画作首次发表于法国巴黎的中央画廊。2019年,西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叶某自1993年起,持续25年创作的176幅画作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13幅权利画作。叶某的侵害行为既包括对13幅权利画作的整体侵权,也包括对权利画作的局部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叶某辩称其仅创作了124幅画作。被诉侵权画作未侵害西某的著作权,其中相似的7幅画作,均由其独立创作,且部分相似元素及构图方式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117幅画作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精彩段落

(二)美术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中作者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关于在美术作品中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首先,应根据美术作品的创作规律予以考量。作者在创作美术作品时,一般方式是先搜集素材之后进行艺术构思,最后进行艺术表达。创作素材的搜集,包含着作者对生活的体验和观察。艺术构思是在此基础上心灵影像积极活跃的运动,最终获得较稳定的心灵审美意象。艺术表达则是运用媒介和表现手段,把尚处于意识领域中尚不确切的审美意象确定下来,使其不断明确,最终形成确定无疑的展示于面前的艺术造型成果。故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中所蕴涵的作者的思想感情、艺术构思、素材搜集等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范畴,最终形成的艺术造型成果,包括各个创作阶段形成的创作成果,则属于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表达。

其次,应根据美术作品的特性予以考量。美术作品作为造型艺术作品,其艺术形象体现为视觉形象,由此产生不同于其他类型作品如文字作品等的形象的直观性、确定性与可视性特点。美术作品的表达就在于由构图、线条、色彩、形体等美学因素的有机融合所客观呈现的艺术造型,这也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而美术作品的主题、风格和素材的选择本身只是美术作品中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表达内容来看,美术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如文字作品存在明显不同,美术作品受保护的表达在于外部的表现形态而不是绘制的内容,而文字作品受保护的表达更注重其表达的内容而不是表现形式。同时,过于简单的线条与色彩的组合、常见图形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本院认为,作者对于美术作品所蕴含的内在情感反映最终是通过构图、线条、色彩、形体等因素有机融合的艺术造型这一具体的表达所呈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术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美术作品所蕴含的作者内在情感等思想,因此,判断两幅美术作品是否构成表达上的近似,应以二者视觉形象上的外部艺术造型表现为判断依据。故叶某关于美术作品中思想不同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侵害复制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是通过赋予其专有权的方式实现的,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每项权利均是赋予著作权权利人控制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并不等同于原样复制。从作品内容的角度,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照搬他人作品的复制行为,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的复制行为。复制行为仅是单纯再现了原作品或者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复制者在该过程中没有付出独创性的劳动。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美术作品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独创表达在整体上给公众呈现的一种视觉审美冲击和享受,整体独创表达和美感是美术作品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通常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考虑美术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对美术作品所体现的艺术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通过整体感受判断两部美术作品之间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如果二者在整体上视觉感受完全不相同,可以认定在后作品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整体上仅存在细微差异,以致于出现普通观察者除非刻意寻找差异,否则会倾向于忽略这些差异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后作品存在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

专家点评

王越宏,现任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访办信访诉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工作系原系副主任(主持工作)、副教授、首都政法网办公室主任。

本案判决精准回应艺术领域“创作边界模糊”的法律难题,为行业向原创驱动发展提供司法指引。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近二百幅画作数量认定这一核心事实难点,法院秉持严谨细致的司法态度,组织双方逐一比对勘验、审慎审查核实,精准确定实际争议画作数量,为案件公正裁判筑牢事实基础。

判决严格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核心认定规则,结合美术作品呈现的特性,深度阐释并清晰界定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明确普通观察者视角结合视觉特征综合判断的认定方法,通过整体视觉效果与核心元素比对,平衡艺术创作自由与侵权规制。针对被告“其他来源”“合理借鉴”等抗辩理由,从严审查事实与法律依据,清晰界定合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明确合法创作边界。

本案判决既以精准裁判规则为创作者提供明确行为指引,又通过惩治侵权彰显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向国际社会传递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导向等层面均具有标杆意义,既契合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又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可参考思路,是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法官感言

李志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曾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获评第三届“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称号。工作至今共审结案件六千余件,其中知识产权类案件近三千件。撰写的案例分析曾获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三等奖,撰写的裁判文书曾获评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近20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多篇论文在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会、北京市继续教育论坛获奖,在《北京法官》《中国版权》等期刊杂志发表文章十余篇。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裁判文书撰写始终是我不断摸索、打磨的核心课题。每一起复杂案件的审理,都是一次对事实梳理、法律适用与说理表达的综合锤炼。而本案的办理与文书撰写过程,更让我对如何扎实审理好一起案件、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

一是立足案件实情,以细致审查还原法律事实。本案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原、被告均为艺术领域专业创作者,其关于美术作品的表达边界理解均有较强主观性。其次在于涉诉被诉侵权画作时间跨度长达 25 年,涉案作品逾百幅。为厘清事实,合议庭逐幅勘验视觉元素、造型设计等核心细节,在作品之间共进行三百余次比对,以确定实际争议的画作数量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最终形成的裁判文书虽篇幅较长,但并非刻意追求形式上的冗长,而是案件客观情况的必然要求。百幅作品的比对结论、多元侵权类型的区分、被告多项抗辩意见的回应,都需要清晰、完整地呈现,每一处内容都是扎实核查的自然体现,也让我更加明白,事实是裁判的根基,唯有细致入微,方能筑牢这份根基。

二是聚焦庭审核心,以全面倾听厘清争议焦点。庭审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也是梳理庭审信息、提炼争议焦点的过程。这段经历让我深刻感悟到,审理案件不能局限于单一视角,唯有全面倾听、充分吸纳不同意见,才能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庭审中,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尤其是两位创作者对作品创作理念、构思过程的阐释,从意见交锋中捕捉关键信息;同时,重视合议庭成员的观点,在集体讨论中碰撞思路、校准方向,避免认知偏差。正是这样的过程,让我们精准锁定了“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合理借鉴与实质性抄袭的界定”等核心争议点,也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兼听则明,只有充分尊重每一方的意见、吸纳集体的智慧,才能为后续的裁判与文书撰写找准方向。

三是紧扣法律逻辑,以反复打磨完善说理表达。本案涉及多项法律争议,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也是反复推敲法律适用、打磨说理表达的过程。这段经历让我对“严谨”二字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一份经得起检验的裁判文书,不仅需要事实清楚,更需要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撰写过程中,需要始终以法律为遵循,紧扣“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围绕每一项争议点层层递进展开分析;初稿完成后,反复核对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对应关系,修改模糊表述、删减冗余内容,力求每一条说理都有依据、每一项结论都经得起推敲。这个反复打磨的过程,不能有丝毫敷衍,也让我深切体会到,审理好一起案件、写好一份文书,离不开严谨细致的态度,唯有精益求精,才能让裁判文书有效回应争议,传递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

编辑:肖飞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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