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张玉良等收警示函

中金财经
May 12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近期发布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地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6289R)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H21绿地2的发行人,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   1.2024年7至12月,公司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101.02亿元;2025年全年,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97.95亿元;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25.45亿元。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4.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2025年3月,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5.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3.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96.35亿元,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94%,未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2.4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绿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绿地控股(600606.SH)财报显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绿地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张玉良,中国国籍,男,1956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2年创办上海绿地总公司(即绿地集团前身),并先后担任上海绿地总公司总经理,绿地集团董事长、总裁等职务。现任绿地控股董事长、总裁。   王晓东,中国国籍,男,1977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加入绿地集团,先后担任绿地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等职务。现任绿地控股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张蕴,中国国籍,女,197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先后担任绿地集团房地产市场营销部销售经理,绿地集团房地产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绿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绿地集团资产经营及商业事业部总经理,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绿地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绿地集团总裁助理、副总裁、执行副总裁、执行总裁等职务。现任绿地控股董事、执行总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玉良、张蕴、王晓东: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6289R)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H21绿地2的发行人,在上述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问题:   1.2024年7至12月,公司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101.02亿元;2025年全年,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97.95亿元;2026年以来至3月11日,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25.45亿元。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4.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2025年3月,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5.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3.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96.35亿元,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94%,未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4.2.4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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