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员工诈骗客户数百万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雇员忠诚险”

市场资讯
May 11

  来源:险联社

  中信银行一客户经理诈骗客户数百万,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雇员忠诚险’,经过多年拉锯,最终,今年2月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中信银行保险赔偿金328万余元。

  2018年,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客户经理吕某泽骗取老年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悉数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炒股及个人消费。

  短短数月,14名客户受骗,金额达到393万。

  其实这样的案件这些年也屡见不鲜了。最终结果就是吕某泽锒铛入狱,中信银行向受害者垫付了386万余元。

  但是,由于中信银行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转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

  经过几年拉锯,今年2月,甘肃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中信银行保险赔偿金328万余元。截至3月13日,赔偿金全部支付到位。

  中信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笔钱,弥补的不仅是银行的经济损失,更是对法治和契约精神的信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了题为《拉锯七年获赔的“雇员忠诚险”》的文章,披露了上述案件。

  虽然文章隐去了银行的名字,不过相关刑事裁判文书显示,涉案银行为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定西路支行,涉案的吕某为该支行客户经理吕某泽。

  另外,根据2021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银行总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签订《2018--2020保险年度财产与责任保险保险协议》,约定被保险人为中信银行总行机关、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及分行下辖分支机构。保险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失险、公众责任险、现金险和雇员忠诚险

  吕某泽案发时间,正是在上述保险合同期间内。

  员工诈骗客户 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事源头还要回到8年前。

  自2018年1月起,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员工吕某泽利用老年客户对其的信任和不熟悉网银操作、视力不佳等特点,在协助老年客户操作手机银行时,骗取密码并将老年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共计393万余元,悉数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

  2019年5月,该银行兰州分行审计时发现了这个骗局,并顺藤摸瓜,找到了吕某泽

  2019年6月,涉案银行将吕某泽开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受害客户陆续向警方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吕某泽被法院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期间,涉案银行为维护信誉,以自有资金向14名客户垫付了386万余元。

  就在案发前两个月,涉案银行为员工投保了“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雇员的不诚实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一名参与赔付的银行员工回忆道,“垫付时,我们心里还存着一线希望。因为银行刚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忠诚险’。”

  然而,涉案银行于2021年10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吕某泽行为并未直接造成涉案银行的财产损失,涉案银行向受害客户支出的退赔款项,并不是吕某泽行为在法律上的必然结果,吕某泽行为与涉案银行退赔款项无必然而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范畴,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还特别指出,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理赔条件不成就。

  涉案银行非常困惑:

  投了保,员工确实实施了诈骗,我们也赔了客户,为何保险公司就能置身事外?

  银行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意义何在?

  2022年2月,涉案银行将保险公司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吕某泽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

  尽管保险合同明确“不诚实行为”包括诈骗、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但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对吕某泽的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其“不诚实行为”缺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保险理赔条件尚未成就,故驳回涉案银行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认为涉案银行“主动退赔”受害客户的款项,不能等同于其因吕某泽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

  涉案银行又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涉案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王某鹏称,“再审被驳回那天,办公室一片沉默。大家都想不明白,垫付了客户却拿不到理赔,这份保险的意义何在?”

  检察官抗诉 改判保险公司担责

  2025年1月,涉案银行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徐宁波翻阅卷宗后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涉雇员忠诚险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几个关键法律争议:

  刑事未决事实能否作为民事理赔依据?银行对客户的赔付能否认定为自身损失?“不诚实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

  最终办案组形成共识: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补偿损失,不应机械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2025年5月,兰州铁检分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获采纳,提请甘肃省检察院抗诉。

  甘肃省检察院受理后,组建两级院一体化办案团队深入调查。他们调取吕某泽诈骗案全部刑事卷宗,确认吕某泽已于2024年3月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骗取14名客户393万余元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他们逐笔核对了涉案银行向被害人支付386万余元的凭证,确认损失真实发生。同时,他们深入研究涉案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法专家。涉案保险合同承保因“雇员单独或共谋发生的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明确“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诈骗、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办案团队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吕某泽的行为完全符合“不诚实行为”的特征;涉案银行以自有资金赔付客户,造成实际损失386万余元,且无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审判决以刑事案件未决为由,认定保险公司不用理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6年2月2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当庭阐述了抗诉意见,并结合新证据逐项回应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甘肃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保险公司支付涉案银行保险赔偿金328万余元。

  截至3月13日,赔偿金全部支付到位。

  检察官说法:契约精神不容背弃

  我国保险法对雇员忠诚保险未作出明确定义,参照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定义的有关规定,即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当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雇主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保险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对员工诚信要求较高的行业,是分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工具。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刑事判决未生效,能否认定“不诚实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吕某泽行为性质尚未最终认定,保险理赔条件不成就。但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24年3月吕某泽已被终审判处诈骗罪,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保险合同本身并未将“生效刑事判决”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合同约定的是“侦查机关已经查实的基本事实”即可触发理赔。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民事保险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而非机械等待刑事追诉程序终结。

  二是银行主动垫付客户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系主动“退赔”,并非因吕某泽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损。但检察机关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后查明:银行是在吕某泽诈骗行为已被查实、客户强烈要求赔偿的背景下,以自有资金向14名被害人实际垫付386万余元。这一垫付行为,直接源于吕某泽的诈骗行为,是银行为了避免客户损失、维护自身信誉而采取的合理应急处置措施。保险法上的“损失”,并不以刑事判决书中的“退赔”表述为唯一标准,而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承保风险而实际支出了财产。银行的垫付款,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三是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性表述应如何解释?

  保险合同明细表对“不诚实行为”的列举中包含了“诈骗”,并且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性表述。这充分说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最大范围地覆盖雇员的不诚信行为,而非局限于列明的几种罪名。当刑事判决认定的诈骗罪与合同列举的行为类型高度重合时,保险人不应利用信息优势或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不当限缩保险责任范围。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关注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是穿透纸面回到合同本身,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中的“包括但不限于”等开放性表述,正是当事人意图最大限度覆盖风险的真实写照。保险人不应利用信息优势不当限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也应依法固定损失凭证、及时主张权利。

  我们期待,本案的改判能够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契约精神不容背弃,诚信原则不容践踏。每一份保单背后,都是当事人对未来的预期和对安全的托付。

  背景新闻:中信银行屡次陷入“雇员忠诚险”纠纷

  雇员忠诚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以雇员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承保雇主因雇员在雇佣期间实施舞弊、贪污或职务侵占等不忠实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些年中信银行已经发生过不少此类理赔纠纷。

  2016年至2020年间,中信银行大连分行员工李某利用办理业务之机,擅自给客户开通手机银行或网银,截留U盾、偷窥密码,私自撤单理财、办理贷款,造成客户净损失1084.6万元。

  大连中院审理后,判中国人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赔付800万元。

  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的七年半里,中信银行唐山新华道支行员工韩某,谎称代买理财产品,把两名大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账户,用于购买行外理财和高风险营利活动。

  资金链断裂时,尚有945.9万元无法归还,最终只追缴回8.8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人寿财险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合计赔付8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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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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