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300096)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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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3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易联众、ST易联众(维权),代码:30009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查明,易联众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年10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5.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 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年5月和6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亿元、5.55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 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担保在公司 2018-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5.43亿元、5.90亿元、5.35亿元、4.94亿元、5.64亿元、5.9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

  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2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6,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4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万元。2023

  年5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上述借款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37亿元、0.44亿元、0.5亿元、0.55亿元、0.59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9%、5.01%、5.51%、7.06%、14.94%。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易联众应当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3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2021-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52亿元、0.54亿元、0.5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0%、13.65%、16.52%。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利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7.13 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2023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诺金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58.27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10%;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7.68亿元,占易联 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同时,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230.5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故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对易联众、张曦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11月28日,易联众发布《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系张曦先生原控股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共计5.5亿元及相关利息,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对外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余额尚有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事件极为重视,并积极组织对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2023年11月30日,易联众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4年5月9日,易联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易联众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易联众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易联众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3年11月27日间买入易联众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11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易联众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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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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