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FFLESINTERIOR(01376)接获股东要求于即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董事

智通财经
Jun 18

智通财经APP讯,RAFFLESINTERIOR(01376)发布公告,于2026年6月15日,本公司接获本公司控股股东瀚辰控股有限公司(瀚辰),及两名自称本公司正式登记股东发出的三份独立通知(要求通知)。根据要求通知,瀚辰及两名递呈要求人拟于即将在2026年6月30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合共九名人士担任本公司董事。

瀚辰提名的候选人为“何涌先生、邬伦先生、漆红娟女士、王东先生及王国跃先生”,彼等的履历详情先前已于本公司日期为2026年1月5日的通函中披露。本公司已要求所有瀚辰提名的候选人提供最新履历,而该要求已遭瀚辰的香港法律顾问(即C.C.Chau&Co.)拒绝,其声称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要求的资料仅需在新董事加入董事会后予以披露,而非在提名阶段(即该董事尚未实际获委任时)披露。两名递呈要求人提名的候选人为“Tam Ka Yu先生、Wong Sai Tat先生、郑涵宸女士及Zhang Zheng先生”。本公司已联络两名递呈要求人,要求提供Tam Ka Yu先生、Wong Sai Tat先生、郑涵宸女士及Zhang Zheng先生各自的履历资料。两名递呈要求人均已拒绝该项要求,声称所要求的资料仅需由本公司于董事获委任后披露,而非在提名阶段披露。董事会谨此澄清,该立场完全缺乏理据,且违反上市规则的明确规定。上市规则第13.74条明确规定:“倘重选董事或委任新董事须经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上批准,发行人亦须按照第13.51(2)条规定,在向其股东发出的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或随附通函内披露有关拟重选连任的董事或建议委任的新董事的详细资料”(谨此强调)。令人关注的是,一名香港法律顾问竟会忽略如此基本且明确的规定。此外,三名看似互不相关的递呈要求人竟会各自独立地对上述引用的上市规则得出相同的错误解读,此举极不寻常。本公司坚持保持高度透明度并遵守第13.51(2)条规定,以确保其股东能在即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

于2026年6月17日,联交所发出函件,实质上澄清了本公司必须就企业管治守则遵守“不遵守就解释”原则。因此,本公司就获豁免严格遵守董事提名审核程序而提出的要求未获批准,且本公司有义务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及管治标准。因此,本公司将继续要求提名的候选人提供履历资料及其他相关背景资料,以便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该等候选人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同时,本公司正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两名递呈要求人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之权利的合法性。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3条及联交所颁布的适用“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倘于刊发通函后,董事获悉有关将于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标的事项的任何额外重大资料,本公司须向其股东提供该等资料,且该等额外资料须于审议标的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提供。由于本公司(包括提名委员会)采取上述措施需要时间,除非经联交所同意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3.73条的规定,本公司须刊发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函(并刊发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并将根据上市规则、法院在裁决(如下文所述)中所述的立场以及适当的法律意见,考虑对股东周年大会时间的任何影响。

同时,就本公司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及2026年3月1日的公告所披露有关解除禁制令之判决的聆讯(于2026年4月17日进行),董事会获悉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法官Hon.JusticeJalilAsif(JAJ)(法官)已于2026年6月8日作出裁决(裁决),即董事无权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第64E条将股东周年大会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之后的日期。据本公司了解,法官作出裁决:

(a)联交所发出的复牌指引(复牌指引),以及独立委员会须根据复牌指引的要求对“事项”进行独立调查之规定与根据细则第64E条确定董事权力时对细则的解释无关。复牌指引中的“事项(”其中大部分事项在较早阶段已呈交法院审理)主要涉及:

(i)郑能欢先生就一幅深圳地块订立买卖协议而进行的未经授权收购,代价为300,000,000港元,当中涉及虚报卖方身份、隐瞒其于目标公司的实益所有权,以及未有披露其于该收购事项中的个人权益;

(ii)郑能欢先生未披露的过往诉讼,以及未披露其曾被中国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或受到“限制消费令”限制;

(iii)若干申索函显示郑能欢先生存在未决诉讼,该等诉讼可能使交易对手方有权针对郑能欢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行使其权利;及

(b)不涉及股东周年大会后可能进行的董事会重组,据此,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包括目前组成独立委员会的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可能会被投票罢免。从本公司的角度而言,该等董事会变动或会危及本公司达成复牌指引及在联交所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的能力,不符合本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承担的责任及法官于裁决中所述立场(二者可能并不一致),本公司正寻求法律意见,并将就后续措施咨询联交所。为妥善处理此事,董事会肩负着重大责任,须在履行其于上市规则项下的持续责任之同时,考虑法院提供的指示。本公司将继续暂停买卖,以待达成联交所发布的复牌指引。董事会知悉,未能完全遵守上市规则或会引发进一步的监管后果,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6.01条可能撤销本公司的上市地位。联交所已明确提醒本公司,达成复牌指引并维持合规状况,是恢复买卖的绝对先决条件。董事会强调,除牌将对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造成重大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其正以十分审慎的态度行事,以保障本公司的长期生存能力。任何重大更新(包括刊发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函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适当时候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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