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定价边界公开,多家银行披露融资成本上限,房贷趋同,消费贷与经营贷分化

华尔街见闻
Aug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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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价和收费结构将更透明

多家银行在个人贷款成本披露新规生效前夕集中公开定价边界。个人信贷市场的核心变化不是统一调价,而是利率及其他相关费用被纳入同一套年化披露框架。

7月31日晚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以及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公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相关公示均围绕8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展开。

从各行公布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看,定价形成了清晰分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上限均为6%;交行、邮储银行均为12%;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非合作类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均为12%,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则为24%。光大银行进一步细分产品,个人经营贷款上限为8%,光速贷、光速经营贷为12%,合作类贷款为24%。

各行均强调,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公示数值是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上限,具体利率仍以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对借款人而言,变化首先体现在成本更容易比较;对银行及其合作机构而言,产品定价和收费结构将更透明。

国有大行上限分成两档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公布的上限基本一致。

四家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均不包括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6%;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同样为6%。其中,农业银行特别列明将农户贷款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口径。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面,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5年期以上LPR+0.5%。

交行和邮储银行采用了另一档上限。两家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均为12%,个人经营贷款上限也均为12%,较前述四家国有大行高出6个百分点。

两家银行的房贷上限则没有差异,仍为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1年期LPR+0.5%,五年期(不含)以上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5年期以上LPR+0.5%。

这意味着,六家国有大行在住房按揭贷款上限上保持一致,但在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方面形成两档。

需要注意的是,6%和12%都是上限,并不代表银行会按这一水平向所有客户发放贷款,也不代表交行和邮储银行的实际贷款价格一定高于其他国有大行。各家银行都注明,以上为利率上限,具体办理贷款利率以贷款行与客户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股份行单列合作类互联网贷款

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公示的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结构基本一致,并将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单独列示。

三家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信用卡贷款和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个人经营贷款,不包括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同样为12%;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则为24%。

住房按揭贷款方面,三家银行仍采用与国有大行相同的上限,即五年期(含)以下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0.5%。

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被单列,是股份行公示中最显著的结构性差异。24%的上限仅针对相应合作类贷款,不适用于银行全部个人消费贷款或经营贷款。

光大银行的分类更细。该行个人消费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个人经营贷款为8%,光速贷、光速经营贷为12%,合作类贷款为24%。住房按揭贷款上限仍为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LPR+50bp,五年期(不含)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LPR+50bp。

从这一分类看,即使属于同一家银行,传统个人经营贷款、线上产品和合作类贷款也可能适用不同上限。对于有需求的借款人,确认产品类别和办理渠道同样重要。

房贷上限高度一致

与消费贷款和经营贷款的明显分层相比,各家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上限高度趋同。

从已披露情况看,五年期及以下房贷的年化利率上限普遍为1年期LPR加50个基点,五年期以上房贷则为5年期以上LPR加50个基点。

这一安排意味着,房贷上限采用浮动基准,而不是固定的绝对利率。LPR发生变化时,上限也会随之变化。

但上限并非实际执行利率,更不是最低利率。各银行在公告中均保留了差异化定价空间,具体贷款利率以客户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招商银行还提示,请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并关注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真正变化是全口径披露

此次银行集中公示的制度背景,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根据该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对银行而言,影响首先落在信息披露、产品管理和合作渠道管理。尤其是合作类个人互联网贷款被单列后,银行与合作机构分别收取哪些费用、由谁收取以及最终形成多高的综合成本,将更直接地呈现在借款人面前。

因此,此轮集中公示更接近一次个人贷款定价透明度改革,而不是一次同步的利率调整。银行公开的是能够收取的价格边界,新规真正改变的,则是借款人看到和比较贷款成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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