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拟完善LOF退出机制 商品期货LOF、QDII LOF最晚2027年底终止上市

智通财经
Aug 07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7日,沪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一年以上过渡期,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连续60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LOF,也应终止上市。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原文如下:

关于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函〔2026〕26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2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7日

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完善LOF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基金上市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DII)LOF,即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设立,运用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LOF。

(二)LOF连续六十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相应期限。

二、QDIILOF应当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QDIILOF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其终止上市之日前,在基金场内简称前冠以“*”字样。

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开市前披露公告,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等,并做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申请LOF转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投资者选择期,选择期为二十个交易日,选择期内暂停申购业务,开放场内交易、赎回与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选择期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转型相关文件,并发布公告,明确选择期时间、选择期内可开展业务类型及选择期结束后相关安排等。基金管理人应在选择期内每日披露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选择期结束后,暂停LOF场内交易、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至终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选择期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

申请LOF清盘退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规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程序或者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终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业务暂停日,LOF自业务暂停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场内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托管业务至终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业务暂停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发布公告,明确业务暂停日期及后续退市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盘资金发放完毕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

三、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LOF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情形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并向本所提交LOF转型或清盘退市的文件,做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LOF自公告之日起停牌,自开始停牌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入投资者选择期或业务暂停日。

申请LOF转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投资者选择期,选择期为二十个交易日,期间暂停场内交易、申购业务,开放赎回、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中明确选择期时间、选择期内可开展业务类型及选择期结束后相关安排等。基金管理人应在选择期内每日披露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选择期结束后,暂停LOF场内交易、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至终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选择期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

申请LOF清盘退市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QDIILOF清盘退市相关流程及风险提示要求施行。

四、本所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LOF于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本所于LOF终止上市日发布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内容包括终止上市基金的种类、场内简称、证券代码、终止上市的日期、原因及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等。

五、LOF同时出现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上市。

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触及时点,以基金管理人公告LOF转型或清盘退市的时间为准。

六、本所会员应当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通过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客户通知工作,督促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对于需要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确权的客户,会员应当积极协助客户开立相关账户等确权相关手续。

七、各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终止上市业务流程,建立LOF场内资产净值的监控、预警系统等。

八、本通知所称“转型”,是指LOF终止场内业务转为场外基金;所称“清盘”,是指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依法终止基金合同。

本通知的“低于”不包含本数。本通知规定的连续交易日包含基金全天停牌日。

九、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关于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6〕111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本所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2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法律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7日

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完善LOF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基金上市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一)商品期货LOF、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DII)LOF。

商品期货LOF,是指以持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为主要策略,以跟踪商品期货价格或者价格指数为目标的LOF。

QDIILOF,是指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设立,运用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LOF。

(二)LOF连续六十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相应期限。

二、商品期货LOF、QDIILOF应当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终止上市前,基金场内简称前冠以“*”字样。

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开市前披露公告,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卖出或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等,并做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最晚于2027年11月12日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并公告,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文件的,本所按照规定对LOF终止上市。

三、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每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LOF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LOF自公告之日起停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

四、本所收到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内容包括终止上市基金的种类、场内简称、证券代码、终止上市的日期、原因及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等。

商品期货LOF、QDIILOF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终止上市公告,LOF于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终止上市。

LOF被本所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于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

五、LOF同时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上市。

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触及时点,以基金管理人公告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时间为准。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上市相关公告中提示LOF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仍可赎回等内容。

本所会员应当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通过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终止上市业务流程,建立LOF场内资产净值的监控、预警系统等。

八、本通知规定的“低于”不包含本数。本通知规定的连续交易日包含基金全天停牌日。

九、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沪深证券交易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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