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起施行!山东全面规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德州发布
Aug 14

转自:德州发布

  为解决家长关心的校外托管机构标准缺失、责任不清、监管难等问题,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山东首次从省级层面系统提出涵盖主体登记、场所安全、燃气使用、餐饮服务许可等全链条标准要求,为全省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该《意见》将于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5日。

明确界定范围

5人以下家长互助托管不纳入

  《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同时,考虑到部分家长之前存在互助托管的实际情况,《意见》特别提出,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以下托管服务的,不适用本意见。

  在准入标准上,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必须取得相关主体资格。设立营利性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则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划定场所“禁区”

地下室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严禁开办

  针对家长关心的安全问题,《意见》对托管机构的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校外托管机构应开办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同时,校外托管机构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使用燃气的机构,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灶具、阀门等设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且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餐饮服务区域的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应办理小餐饮登记。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鼓励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餐。

严禁变相开展学科培训

高风险食品列入“黑名单”

  《意见》强调,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托管服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也不得发布相关广告。教育部门将依法查处此类违规行为。

  在食品安全方面,从事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对设施设备、原料采购验收、加工过程控制等要求,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参照学校食堂安全管理要求,通过网络视频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避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避免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鼓励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此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强化消防演练与日常管理

鼓励视频监控全覆盖

  《意见》要求机构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责任。每季度需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托管学生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日常管理方面,机构需将证照、收费标准等在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机构应安装视频监控,实现主要活动区域全覆盖。同时,机构需加强接送环节的信息对接,鼓励学生名册及接送人员身份信息向所在学校报备。

多部门协同监管

对存量机构实施分类治理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协同不畅是长期存在的堵点难点。为确保政策落地,《意见》构建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十余个部门将依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各市将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后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针对现有的存量机构,新规明确实施分类治理,避免简单“一刀切”:对主体资格、食品经营等证照不全的,积极引导补办证照;对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的,限期整改,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无法及时整改的依法处理;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危房等场所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的,将坚决依法查处,守住安全底线

  此外,《意见》还提出强化源头疏导,鼓励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托管服务,并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子女提供寒暑假托管,多渠道缓解家长“看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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