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完善非电网直供电政策,光储供电损益双方共享共摊

市场资讯
Aug 13

(来源:江苏现代能源微网)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和擅自转供的终端用户等。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配置光伏、储能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终端用户供电的,形成的损益可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共享共摊。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详情如下:

皖发改价格〔2026〕446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

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非电网直供电收费行为,降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电网直供电范围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和擅自转供的终端用户等。

二、优化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计价方式

(一)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当月终端用户电价=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

当月平均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当月总用电量。

供电损耗率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综合考虑供电线路合理损耗等因素,与终端用户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

(二)终端用户具备峰谷分时和容(需)量计量条件的,用电价格按照省电力公司每月发布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对应(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分时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标准执行。不具备相关计量条件的,按照上述“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执行。

(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用电价格、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配置光伏、储能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终端用户供电的,形成的损益可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共享共摊。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一)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公共能耗费、安全费等名目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不承担上述费用。

(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强行停电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公共部位电费和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总金额。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建立健全电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凭证等信息,并按月及时对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计价方式、收费标准等。

(五)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确有困难无法实现的,可采取“预收”“充值”等方式,电价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平均电价执行,并及时进行清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会同当地电力公司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发放告知书等方式进行政策宣讲,扩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力公司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电力公司要利用营业网点、电费账单、“网上国网”、服务热线等多渠道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对有移交意愿且具备条件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配合做好“一户一表”接收,争取实现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同时废止。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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