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民企法务微窗】专栏将分上下两期为您分享6起典型案例。本期选取案例一至案例三,一起来看→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 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
案例三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案例
一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介绍
徐某、官某作为安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
徐某、官某于2015年从权利人处离职并成立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景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岚纹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
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当事人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
法律适用及处罚
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某、官某违反了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危害性、持续时间及损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800元,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00元,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评析
徐某、官某利用离职前掌握的技术秘密信息创办企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模式。执法部门对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及徐某、官某的全链条追责模式,既打击了侵权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又切断了个人或企业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利益链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本案中,执法部门并未局限于单一行政处罚,而是积极推动双方和解与行政处罚并行。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开展十轮谈判,最终达成包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在内的和解协议。这一执法实践表明,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也是优化商业秘密维权生态的有效途径。
案例
二
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
案件介绍
重型装备制造领域中,设备核心技术图纸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资产,属于典型的技术类商业秘密。
溧阳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生产的PGS辊式破碎机、B系列板式喂料机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
2019年至2021年,谢某开设公司从事重型装备制造,在自身缺乏对应技术研发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多条渠道非法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一是向权利人原技术员王某购买设备技术图纸;二是借助外协合作便利,要求权利人外协单位精工车间生产负责人陈某提供权利人的设备技术图纸;三是招揽权利人原装配工杜某入职担任车间主任,通过杜某获取相关图纸资料。其中杜某提供的仅为设备外壳图纸,不涉及核心密点。谢某利用非法获取的核心技术图纸,生产并销售同类机械设备5台。
案发后,谢某已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3800000元,陈某和杜某也分别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50000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
谢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谢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经调查和鉴定,因杜某提供的图纸不在权利人申请鉴定的密点范围内,对杜某不予行政处罚。
王某已被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多主体复合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突破了单一主体侵权的常规办案模式。执法部门厘清了“外部经营者拉拢-外协人员披露-离职人员输送”多链路泄密的责任边界,精准区分核心秘密点与非核心信息,按侵权情节对不同主体分别量罚,实现过罚相当,为同类多主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提供了执法参考。
本案也为制造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引。企业须建立全维度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保密范围与管控措施,既要与内部核心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也要将外协合作单位、离职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完善涉密资料全流程管控机制,从源头筑牢防护屏障,助力装备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
案例
三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案件介绍
人工智能大模型高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业秘密形式对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等新类型技术信息进行保护。
2011年7月,孙某入职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以下称权利人),任资深算法专家,直至2025年7月离职,其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
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其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原公司)。
2024年6月,孙某向法原公司研发人员发送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用于法原公司研发权利人同类AI模型。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
法律适用及处罚
孙某身为算法核心涉密员工,2011年7月入职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其私自披露权利人核心涉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并处罚款350000元。
法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突破AI行业传统执法局限。过往AI知识产权维权多局限于源代码确权,本案破除行业“代码情结”,使执法视角更适配AI行业特性,明确认定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非标运营规则均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的查办探索了人工智能非标集成技术商业秘密的认定路径,填补了国内人工智能行业商业秘密执法空白,为算法人才流动、同业AI研发、科创企业涉密数据管理划定合规红线,助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创新发展。